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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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02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8-2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孔祥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孔祥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20日

郑力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郑力磊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20日

陈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陈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20日

霍飞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霍飞宇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20日

刘金刚: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刘金刚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20日

贺金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贺金香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20日

王雄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王雄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20日

李俊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李俊娥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20日

杨楠: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杨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20日

郭自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郭自敏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20日

谢丽峰、尚利新: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二人及刘占军、云铁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达拉特旗振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达拉特旗振东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达拉特旗物华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李瑞东、李美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利害关系人赵东宁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作出(2021)内01执异192号执行裁定书,现向你公司依法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8月20日

康洪波、梁娜、梁海林、弓锐峰: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在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康洪波、梁娜、梁海林、弓锐峰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复议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不服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人民法院(2019)内0122执异769号之一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2021)内01执复170号执行裁定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赵俊文、张锋: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台军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和举证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届时不到庭应诉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高志强、付凤、李本玉、高凤云、徐文、王金玲: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高志强、付凤、李本玉、高凤云、徐文、王金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19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李洪波: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坤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洪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556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魏希跃、刘莎:

本院受理的苏秀清诉魏希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秀清申请对魏希跃、刘莎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西护城河邮电综合楼3层4单元10号的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摇号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15室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马永林、张小瑞、谭玉河、张乐君、呼和浩特市锦鼎隆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玉泉区祥发钢材经销部与被告马永林、张小瑞、谭玉河、张乐君、呼和浩特市锦鼎隆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四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通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呼和浩特市德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马凯飞:

赛罕区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与扈瑛、李文强、李文菊、呼和浩特市德心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马凯飞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复议申请人扈瑛不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内0105执异9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作出(2021)内01执复178号执行裁定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内蒙古豆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盛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兴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解芳、刘涛、高久禾、内蒙古豆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盛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智豆思投资管理中心、内蒙古草原豆思创意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巴图,第三人内蒙古草原豆思文化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七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李本玉、高凤云、徐文、王金玲、高志强、付凤: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本玉、高凤云、徐文、王金玲、高志强、付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19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徐文、王金玲、高志强、付凤、李本玉、高凤云: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本玉、高凤云、徐文、王金玲、高志强、付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19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新城区松海全屋定制经销店、陈松海、王玲:

本院受理原告王喜欢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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