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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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02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8-20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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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帅:

本院受理原告李鑫诉被告张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46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申彦志:

本院受理原告常春林诉被告申彦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申彦志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2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范磊:

本院受理(2021)内0105民初5980号原告徐先强诉被告范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高云峰:

本院受理原告高小东诉被告高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821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高云峰:

本院受理原告杜秀杰诉被告高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821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高云峰:

本院受理原告何俊玲、巴特尔诉被告高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821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薛海波:

本院受理原告张伟智与被告薛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23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岳九斤:

本院受理原告史炜与被告岳九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813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乌兰巴特尔:

本院受理原告史炜与被告乌兰巴特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813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郝吉元、史雪清:

本院受理原告刘铭松与被告郝吉元、史雪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632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薛温温、刘佩、梁三女、郭占军: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薛温温、刘佩、张毛眼、梁三女、王建军、郭占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4457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任慧东:

本院受理原告赛罕区米兰派对酒吧与被告任慧东、郝雁成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6364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内蒙古禾林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郑萍与被告那贵堂、内蒙古禾林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5852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张勇青、刘学军: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奈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勇青、刘学军及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5576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郝吉元、史雪清: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奈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郝吉元、史雪清及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3777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李双全、王贵中、仲桂香、王志宏、杨利利、李文强、张红霞: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双全、王贵中、仲桂香、王志宏、杨利利、李文强、张红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71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齐晓冬: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瓯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齐晓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450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陈姜维:

本院受理原告张贵明与被告陈姜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101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邢继明: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雅世春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邢继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8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范宾: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小二金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范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6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韩鹏: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小二金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韩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6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内蒙古金语农经农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安向东:

本院受理的中农资联合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诉被告内蒙古金语农经农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陈朱峰、安向东、包头市凯旋科技肥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内蒙古金语农经农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安向东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622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内蒙古翔达矿产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侯小花诉被告内蒙古翔达矿产品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内蒙古翔达矿产品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642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

本院受理的田建英诉被告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638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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