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09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202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8-2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吴小明:

本院受理傅强诉吴小明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9959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吴小明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影南路恒大名都16号楼17号楼22层17号楼2201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1年8月16日至2024年8月2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贾新元、姚瑞丹:

本院受理丁杰诉贾新元、姚瑞丹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585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宫智慧、张熙宇、苏依拉图、塔娜:

本院受理内蒙古高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宫智慧、张熙宇、苏依拉图、塔娜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321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王福庆:

本院受理郭东生申请执行王福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184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贾帅:

本院受理内蒙古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贾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贾帅所有的蒙K2267J长城牌小型轿车进行拍卖,经两次网络拍卖均已流拍,二次流拍价为11360.16元。本院已约谈申请人且申请人申请以物抵债。现依法向贾帅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执恢587号(解封裁定)、(2021)内0105执恢587号之一(以物抵债裁定)。一、将被执行人贾帅所有的蒙K2267J长城牌小型轿车作价11360.16元抵顶相应案款交付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车辆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中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梁增良、刘飞、陈俊青、梁海燕、刘青、武瑞林: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梁增良、刘飞、陈俊青、梁海燕、刘青、武瑞林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2075号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扣划)。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梁志英:

本院受理常禄申请执行杨建春、梁志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1488号评估报告送达通知书及内昕业评报字【2021】第012号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拍卖。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宁波森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鹏鹿商贸有限公司诉宁波森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财保2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吉晖:

本院受理纪凤民申请执行吉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1332号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吉晖存款2844705元,及至实际给付之日的迟延履行利息;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及等额的收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刘利斌:

本院受理原告张秀平与被告刘利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刘利斌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746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呼和浩特市皖江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新城区裕景陶瓷经销部与被告呼和浩特市皖江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呼和浩特市皖江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755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应诉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九号法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连铁功:

本院受理原告王东儒、朱树国诉被告连铁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87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韩冬梅: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小二金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韩冬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72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李彩彩: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小二金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彩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72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谢彬、徐忠忠: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小二金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谢彬、徐忠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72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方荣花: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小二金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方荣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72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杨小兰、王海波: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小二金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小兰、王海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72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王小青: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小二金服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小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72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曹俊平:

本院受理原告王喜珍诉被告曹俊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84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师佳发:

本院受理原告喻诗淇诉被告师佳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36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薛海波、鄂尔多斯市金盛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红霞诉被告薛海波、鄂尔多斯市金盛元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35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卢莹莹:

本院受理原告张俊琪诉被告卢莹莹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485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林万喜、曲娇、任立鑫:

本院受理原告孙金诉被告林万喜、曲娇、任立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47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王二乐:

本院受理原告王喜珍诉被告王二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844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李欢:

本院受理原告李玉峰诉被告李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45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范军:

本院受理原告郑昌诉被告范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45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陶格思: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金桥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范军、陶格思、索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346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