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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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02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8-20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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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利:

本院受理原告朱荣杰诉被告王金利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55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高金喜:

本院受理原告李忠诉被告冀明,第三人高金喜、李存叶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64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内蒙古胜志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戴利敏诉被告内蒙古胜志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44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深圳市金连华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倍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金连华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79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长沙科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倍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科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79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新城区曦光酒业经销部、内蒙古天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何益洁、乔艳、庞焕平诉被告新城区曦光酒业经销部、内蒙古天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新城区曦光酒业经销部、内蒙古天喜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678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王继根、范艳琴:

本院受理的原告庞福诉被王继根、范艳琴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9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常巧枝: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高信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林梅、吕瑞生、赵补在、常巧枝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转普裁定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徐利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徐利俊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20日

张文秀: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张文秀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20日

任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任建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20日

董利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董利岗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20日

赵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赵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20日

张威: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张威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20日

伊德荣: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伊德荣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20日

马开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马开宇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20日

路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路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20日

张贵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张贵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20日

红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红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20日

内蒙古凯基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呼和浩特市捷通商贸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凯基置业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中支行对本院(2016)01执111号之二执行裁定不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裁定:驳回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中支行的异议申请。因案外人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中支行不服本院作出的(2021)内01执异228号执行裁定书,故申请复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王秀芝: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丰盛农产品物流园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扶持奖励资金300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自2018年8月14日至全部退回已收取的创业奖励资金期间按中国银行授权银行间同业中心发布的一年期拆借年利率LPR计算的资金占有使用费;3、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高保清:

本院受理原告孟子明诉被告高保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速裁团队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高保清归还原告的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3500元(利息以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息2%计算,从2018年6月11日至2021年5月11日止利息3500元),本息合计8500元。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张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张斌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20日

董兴龙:

本院受理原告王俊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4民初25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翁礼:

本院受理原告周天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4民初4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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