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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00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8-1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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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和: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布和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35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偿还原告内蒙古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代为垫付的贷款136293.57元,支付利息65000元。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案件受理费4320元,由被告布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8日

马先桃:

本院受理原告常剑郁诉马先桃离婚纠纷一案,(2021)内0125民初123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8日

刘忠:

本院受理原告乔杰诉刘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内0125民初126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8日

王永海、赵淑芳:

本院受理原告席贺东诉你们、吕满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前调解预约函、民事行政检察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8日

吕祥:

本院受理原告孙春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前调解预约函、民事行政检察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8日

张立敏、温长宝:

本院受理原告徐丽红与被告张立敏、温长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384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8日

刘润栓、高林鲜:

本院受理原告贾美高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2800元,利息2分,从2018年12月21日起至给付之日截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8月18日

董文栓、常粉团:

本院受理原告陈琳诉董文栓、常粉团(2021)内0125民初1242号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董文栓、常粉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8日王仁:

本院受理原告贺超与被告王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45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8日

周玉千:

本院受理原告孙永奇与被告周玉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8日

包福鸽:

本院受理原告张玉坤与被告包福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425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8日

王海乐: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海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35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海乐给付原告内蒙古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装载机欠款41150元,支付违约金2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二、驳回原告内蒙古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24元,由原告内蒙古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996元,由被告王海乐负担1328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8日

尚兴存、张小宁、杜会忠、白如雪、郭如芳: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土右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8日

牛景波、边云山: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8日

常玉海:

本院受理原告李秀梅诉被告常玉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内0502民初23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常玉海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李秀梅借款本金55000元。二、驳回原告李秀梅其他部分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75元,由原告李秀梅负担1000元,由被告常玉海负担1175元。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8日

通辽市蒙酒酒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冯淑斌诉被告通辽市蒙酒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8日

李剑文: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云鲜红与被上诉人李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17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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