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新城蒙银村镇银行逾期贷款催收公告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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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00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8-18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宋广会:

本院受理原告毕文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406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8日

其其格:

本院受理原告石玉珍诉其其格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822民初163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2021)内0822民初1635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共计26913元(其中医疗费9233元,营养费5000元,误工费及陪床费768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后续治疗费用待发生后予以追加。二、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8日

王国才:

本院受理原告毕文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407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8日

孙爱亭:

本院受理原告邰金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前调解预约函、民事行政检察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8日

王凤贵:

本院受理原告白银山诉被告王凤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44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凤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白银山玉米欠款51380元;二、驳回原告白银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7元,由原告白银山负担302元;由被告王凤贵负担1085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8日

李秋林:

本院受理原告罗景龙与被告李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02民初2925号民事判决书。你方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8日

邓安宇: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鲁桥置业有限公司诉陈建忠、贾愈及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174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8日

李成军、包凤英:

本院受理原告施三月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220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8日

孙建忠:

本院受理原告谢新龙、李彩何、王俊奎、刘玉贵、史志英、王茂成、陈高忠、李志表、卢志清、赵强强、庞全有、刘银锁、王成卫、陈海兵、温锁林、张计焕诉被告孙建忠劳务合同纠纷十六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孙建忠公告送达(2021)内0123民初1281号、(2021)内0123民初1282号、(2021)内0123民初1283号、(2021)内0123民初1284号、(2021)内0123民初1285号、(2021)内0123民初1286号、(2021)内0123民初1287号、(2021)内0123民初1288号、(2021)内0123民初1289号、(2021)内0123民初1290号、(2021)内0123民初1291号、(2021)内0123民初1292号、(2021)内0123民初1293号、(2021)内0123民初1294号、(2021)内0123民初1295号、(2021)内0123民初1296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1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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