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207民初10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8日
杨勇: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207民初10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8日
刘杰: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207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8日
郭文明: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李月与被申请人郭文明、被申请人内蒙古恒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21)内01民再12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8日
洪连胜:
本院已受理原告刘玉江诉你与洪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1986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洪壮、洪连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玉江借款本金10000元;二、被告洪壮、洪连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玉江利息5376元(10000元×0.0128元×42个月,2017年4月25日至2020年10月25日)。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洪壮、洪连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8日
王冬:
本院已受理原告史占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3481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王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史占伟借款本金122000元;二、驳回原告史占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18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史占伟负担1482元,由被告王冬负担3036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8月18日
王来福:
本院已受理原告刘广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3550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王来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广福借款本金10000元;二、被告王来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广福利息12224元[(10000元×0.02元×56个月,从2015年12月23日至2020年8月20日)+(10000元×0.0128元×8个月,从2020年9月23日至2021年4月23日)],并继续以本金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21年4月24日至实际偿清为止的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来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8月18日
白福利: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5295号原告扎鲁特旗道老杜苏木安隆嘉集农资销售鲁杰连锁店与被告白福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给付欠款14000元,利息10920元(14000元×0.02元×39个月,2018年4月25日至2021年7月25日),本息合计2492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8月18日
刘亚杰:
本院受理原告刘大彬诉刘亚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21年8月18日
李秀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科尔沁支行诉被告李秀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8日
王学良、裴玲:
本院受理原告王星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本金30万元及其利息(逾期利息,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5.4%×4)利息计算直到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8日
通辽市海德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韩建军、包海莲、张维新、侯玲玲、张哲、于静: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诉被告通辽市海德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韩建军、包海莲、张维新、侯玲玲、张哲、于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02民初10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8日
通辽市同鑫金属结构件有限公司、韩建军、包海莲、张维新、侯玲玲、张永志、张世玲、张哲、于静: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诉被告通辽市同鑫金属结构件有限公司、韩建军、包海莲、张维新、侯玲玲、张永志、张世玲、张哲、于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02民初10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8日
胡长鑫、通辽市泓海机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诉被告通辽市宝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长鑫、通辽市泓海机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502民初96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0日
温望成、宇永、李占伟、达拉特旗昊蚨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大成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盛通煤炭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上诉人许小平、第三人温望成、宇永、李占伟、达拉特旗昊蚨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大成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盛通煤炭贸易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41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8日
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苗成与被告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北京幕墙工程分公司、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7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8日
张雅娟:
本院受理原告柴永辉诉被告张雅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8日
内蒙古惠民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科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车站支行,原审被告内蒙古惠民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17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8日
冯延刚:
原告内蒙古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延刚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35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冯延刚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内蒙古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欠款28458元,支付违约金14000元。案件受理费862元,由被告冯延刚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8日
姚柱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被告姚柱小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姚柱小公告送达(2021)内0123民初102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8日
冯占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被告冯占宽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冯占宽公告送达(2021)内0123民初1024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入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8日
何平平:
本院受理原告吴长艳与被告何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02民初611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