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峰:
本院受理原告杨静诉被告杨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20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静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60元,原告杨静已预交,由原告杨静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8日
赵峥嵘:
本院受理原告张利敏诉被告赵峥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21)内0102民初26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8日
陈英:
本院受理原告纪高骐诉被告陈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23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8日
陈英:
本院受理原告纪高骐诉你告陈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205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8日
李佳新: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树恒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佳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李佳新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脚手架租赁费2100元(自2021年5月12日暂计至2021年7月12日诉讼日实际计算至归还日)。二、请求判令被告返还租赁物资1.93米脚手架20扇,脚踏板20块,拉杆10套,接头20个,按市场报价折价5300元。三、请求判令诉讼费、公告费(如有)、律师费(如有)由被告全部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2021)内0102民初78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8日
乔磊:
本院受理原告王鑫与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