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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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99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8-17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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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忠科:

本院受理原告王维诉被告邵忠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733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7日

张旭:

本院受理原告殷彦成诉被告张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739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转普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金河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7日

刘志成:

本院受理原告周兴山诉被告刘志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7日

赛罕区诺民胡德饭店:

本院受理原告吴长亮诉被告斯钦达来、赛罕区诺民胡德饭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7日

赵少庆:

本院受理原告彭慧与被告赵少庆、内蒙古酒约吧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101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7日

丁一:

本院受理原告冯沿斌与被告丁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91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7日

樊岳飞:

本院受理原告岳国栋与被告樊岳飞、第三人崔凯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83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8月17日

韩岩:

本院受理原告白奥克诉被告韩岩、查日苏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39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8月17日

内蒙古领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圣华与被告内蒙古领地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68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8月17日

时继民: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春辉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时继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17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8月17日

王璐: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晓华诉被告王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王璐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739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转普裁定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8月17日

内蒙古美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齐国君:

本院受理的原告齐学锋、齐学敏诉被告内蒙古美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齐国君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43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8月17日

贺根花:

本院受理原告卢强诉你和宿丽卿、原春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卢强就(2020)内0105民初5124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1年8月17日

呼和浩特市佰娜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青龙、叶连柱: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培红诉被告呼和浩特市蒙海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十建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佰娜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青龙、叶连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民初62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7日

内蒙古永泽善体育运动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阿日昆诉被告内蒙古永泽善体育运动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43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7日

通力嘎: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永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通力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966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7日

王文清、李为民: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进煜诉被告王文清、李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776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7日

徐艳: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晓洁诉被告徐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663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7日

包百岁、袁晓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耀武、刘玉花诉被告包百岁、风云、袁晓霞损失赔偿纠纷一案,请求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车站后街道北小区7号楼二单元4楼东户的房屋在包百岁、风云、袁晓霞租住期间发生火宅,对此房屋火灾的财产损失赔偿金额作出鉴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司法鉴定技术室参加摇号选取鉴定机构程序。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技术室选择鉴定机构,逾期不到、不影响鉴定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鉴定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鉴定报告有异议,自鉴定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7日

王梦雅: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鹏诉被告王梦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721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7日

杨艳玲、陈凯: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美英诉被告杨艳玲、陈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643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7日

王春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爱菲菲宠物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春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704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7日

梁福燕: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4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梁福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透支本金32610.75元及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各项费用(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上述费用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梁福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支付律师费1336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迎宾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7日

石谦和、栗鹏飞: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荣与被告栗鹏飞、石谦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海荣撤回对被告石谦和、栗鹏飞的起诉,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5199号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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