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峰:
本院受理的原告焦春青、马福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2021)内0203民初3930号和4112号两案,现依法向张峰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7日
郑建忠、祁国秀:
本院受理原告王全占诉被告郑建忠、祁国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212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7日
高小叶、孙旺旺: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立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和赵永强、谭利清、闫玉军、高三巧、田庆丰、王晓霞、王虎忠、宋丽娟、菅强、郭改改、刘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4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7日
朱焕朋:
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朱焕朋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8月17日
杨立祥:
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杨立祥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8月17日
王敏:
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王敏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8月17日
杜会忠、郭如芳、尚兴存、白如雪、张小宁: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土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7日
张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张磊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8月17日
李剑: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李剑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8月17日
白国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白国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8月17日
马楠迪: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马楠迪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8月17日
吴桩: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吴桩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8月17日
布和嘎如迪: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布和嘎如迪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8月17日
杨慧琴: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杨慧琴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7日
张亚东、曹延东:
本院受理杨猛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7日
温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诉被告温宏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代偿款60361.61元;2、判令被告支付保险费1323.53元;3.判令被告支付上述款项共计61685.14元自起诉之日起到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4.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1)内0602民初612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指挥中心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7日
李保荣: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诉被告李保荣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代偿款14411.05元;2.判令被告支付保险费529.88元:3.判令被告支付上述款项共计14940.93元自起诉之日起到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4.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1)内0602民初1297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指挥中心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7日
代金良: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诉被告代金良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代偿款70876.8元;2.判令被告支付保险费41484.11元;3.判令被告支付上述款项自起诉之日起到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4.75%计算);4.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1)内0602民初655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指挥中心第一速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7日
付海亮、王飞、鄂尔多斯市鑫正元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王勇:
本院受理原告杨文广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602民初36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原告与鄂尔多斯市鑫创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购买中石油充值卡协议书》;2.判决被告付海亮、王飞向原告返还购货款172.25万元,并承担113.4万元违约金,及承担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迟延履行利息;被告鄂尔多斯市鑫正元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杜二飞、王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年8月17日
韩百宗、任瑞兰:
本院受理原告佰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韩百宗、任瑞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1)内0602民初216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韩百宗支付到期未付融资租赁费用16178.21元和罚息(以每期到期未付融资租赁费用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2、请求判令原告对抵押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等原告的维权成本均由被告韩百宗承担;4、请求判令被告任瑞兰对上述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东胜区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1)内0602民初2166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年8月17日
张篷春: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伊泰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篷春追偿权纠纷一案(2021)内0602民初90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银行扣划原告保证金账户本息23887.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计算至2020年10月13日的利息暂计为3811.2元。(按照中国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的4倍计算,具体计算明细见附件);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合计:27698.7元)】、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东胜区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1)内0602民初901号民事裁定书(转普)、(2021)内0602民初90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年8月17日
姜伟:
本院受理原告乔焱诉被告姜伟合同纠纷一案(2021)内0602民初158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入股协议》;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入股资金人民币30万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姜伟赔偿违约金30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东胜区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1)内0602民初1585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