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慎洪、朱华彬: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内0121执48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传票、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依法对邹慎洪购买内蒙古巨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碧水蓝山小区40栋106、111、112号房产进行拍卖,现依法通知你方于2021年10月14日上午10时到本院207办公室确定评估机构,并接受询问。通知你于2021年10月15日上午10时,本院将进行现场勘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7日
曹来顺:
本院审理的原告刘永青诉曹来顺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曹来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曹来顺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7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曹来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刘永青借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属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曹来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8月17日
丁海利、侯联军、侯银威、康海燕、梁春梅、王永燕: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土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7日
杨在宏:
本院受理原告李燕平、李丽珍、赵来枝诉杨在宏(2021)内0125民初128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杨在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7日
康关前、闫凤英、闫保伟、闫月为、康红宇: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立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6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7日
安吉斯: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安吉斯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7日
田俊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田俊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7日
周洋: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周洋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7日
张玖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张玖玱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7日
哈斯巴根: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哈斯巴根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7日
张海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张海波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7日
方慧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方慧珍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7日
李景学:
本院受理原告隋桂连与你、董海英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依法传唤你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782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7日
白金凤: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华夏物资经销处与被告李延林、白金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187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李延林、白金凤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科左中旗华夏物资经销处欠款29550元,支付利息13593元(29550元×1%×46个月,2017年4月23日至2021年2月23日),本息合计43143元;二、被告李延林、白金凤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左中旗华夏物资经销处自2021年2月2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偿还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7日
王红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丽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张丽请求判令:1、请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为垫付款248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7日
包胡日查:
本院受理原告朝鲁门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32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准予原告朝鲁门与被告包胡日查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朝鲁门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8月17日
海林: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4276号原告贾洪涛与被告海林、棍喜、韩清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三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600元;2.请求判令三被告偿还利息5736.20元,本息合计31336.20元。(利息计算从2021年7月9日至全部本金还清时为止);3.本案的诉讼费由三被告裁定。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15日11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8月17日
李根生、杜领弟: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4777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根生、杜领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7099.39元,利息:46163.05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2月28日),本息合计:143,262.44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3.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按揭贷款已违约要求归述剩余结欠贷款本息;4.要求对抵押物依法拍卖所得归本单位。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15日10时30分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7日
杜登荣、白晶晶、王文斌: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杜登荣、白晶晶、周元、李进军、李焕弟、王文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221民初12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2021年8月17日
王果杏: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果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221民初12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2021年8月17日
武瑞宾: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蒙邮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与被告武瑞宾、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交通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7日
刘秀芬: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新力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飞、刘秀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巴彦淖尔市新力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请求为:“1、请求被告张飞、刘秀芬偿还原告代被告偿还的借款本息303572.81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起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2、请求被告张飞、刘秀芬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第十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