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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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99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8-1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李克明:

本院受理原告王向宇诉被告巴彦淖尔市德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巴彦淖尔市德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追加你为本案第三人,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当事人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王向宇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1月4日签订的《明鼎华都预售认购书》合法有效;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交付位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明鼎华都3号楼1单元1401室房屋,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第十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7日

巴彦淖尔市博大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永福:

本院受理原告孙佳思、张秀国、顾桂枝、贾有印诉你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孙佳思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工资34750元;原告张秀国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工资120001元;原告顾桂枝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工资38365元;原告贾有印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工资25500元,以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临河区北环路交警大队院内交通事故与劳动争议专业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7日

温炜航: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温炜航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7日

朱金宝: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朱金宝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7日

丁臣: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丁臣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7日

郭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郭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7日

哈江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哈江花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7日

成莉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成莉娜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7日

段永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段永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7日

邱小青: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王超、杨长有、王香兰、张江、张凤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25民初111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7日

邱小青: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王超、王一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25民初112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7日

本院受理的翟培清与孟庆翔(已死亡)、刘延金、吕换润、谭兴国、谭小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孟庆翔已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现公告通知孟庆翔遗产继承权的人继承遗产,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责令继承权人于本公告期满次日起3日内书面答复本院是否继承遗产。逾期不答复视为放弃继承,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孟庆翔的遗产。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7日

谭兴国:

本院受理的翟培清与孟庆翔(已死亡)、刘延金、吕换润、谭兴国、谭小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翟培清已向本院申请执行,并申请变更你、谭小龙为本案被执行人。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26执恢14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1)内0826执恢142号执行裁定书、(2021)内0826执恢14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2021)内0826执恢14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腾房公告,对你与孟庆翔(已死亡)共同所有的位于杭锦后旗陕坝镇荣泽雅居小区1号楼4单元602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2017杭锦后旗不动产权第0002295号,面积102.67平米)予以评估、拍卖,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三调解室摇珠选择评估机构,逾期不至视放弃相关权利。同时告知你在选定评估机构后第1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达杭锦后旗陕坝镇荣泽雅居小区1号楼4单元602号房屋参加评估现场勘查,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院将组织现场勘查,届时评估机构将做出评估报告,通知你于现场勘查后第30日内来本院领取评估报告,逾期视为送达,如对报告有异议,在领取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对报告的认可,本院将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该标的物进行拍卖。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7日

乌蛟:

本院受理上诉人白敬鑫与被上诉人乌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25民终9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7日

李永刚、孟新凤: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春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7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李永刚与孟新凤共同偿还王春平借款本金人民币170000元,并以借款本金170000元为计算逾期利息的基数,自2021年2月3日起按照2021年2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直至借款实际付清为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3700元及公告费500元均由李永刚与孟新凤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0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8月17日

内蒙古隆盛粮食收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金花与被告乔乌格德乐呼、内蒙古隆盛粮食收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4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7日

吴长青: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建荣与被告吴长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4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吴长青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王建荣借款23000元,支付利息9117元,并自2021年1日3日起支付以未给付农机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不超过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王建荣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17元,由原告王建荣负担15元,由被告吴长青负担602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7日

吉鹏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盛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7日

李小虎:

本院受理原告院志云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7日

包头市普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神华甘泉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包头市普兴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2021)内7101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8月17日

宁波千里田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华远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宁波千里田野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7101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8月17日

卢永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304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202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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