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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99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8-17

诈骗他人钱财依法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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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讯8月9日,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依法一审公开宣判了被告人宋某某诈骗一案。

昆都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某某案发前系包头市某幼儿园教师,被告人以有能力办理上学、转学等事宜为由,对他人实施诈骗五十余起,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97.45万元。

根据庭审查明事实,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自己有能力为学生办理入学、转学等事宜,多次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97.4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已构成坦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理,昆都仑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被告人赔偿各被害人经济损失197.45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宋某某当庭表示上诉。 (马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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