栗星: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诉被告栗星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20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3日
李敏、李改青: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敏、刘存福、张瑞瑞、李改青、郭红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58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3日
李谭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李谭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62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3日
刘华琳、夏文兵: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丰州路支行与被告刘华琳、夏文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66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3日
郝建一、张秀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郝建一、张秀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70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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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13日
李美娥、董利红: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赛罕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美娥、董利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79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3日
范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中山支行与被告范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83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3日
王陆军、郝素英: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陆军、郝素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85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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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13日
贾永平、张改转、刘志强、梁瑞花、刘慧宾、米彩虹、何祯龙、李玲先、张永平、李美云: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贾永平、张改转、刘志强、梁瑞花、刘慧宾、米彩虹、何祯龙、李玲先、张永平、李美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94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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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13日
张四四、李林兵、李福芬、温建新、王云莎、苏清梅: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四四、李林兵、李福芬、温建新、王云莎、苏清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94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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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13日
贾永平、张改转、刘志强、梁瑞花、刘慧宾、米彩虹、何祯龙、李玲先、张永平、李美云: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贾永平、张改转、刘志强、梁瑞花、刘慧宾、米彩虹、何祯龙、李玲先、张永平、李美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94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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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13日
贾永平、张改转、刘志强、梁瑞花、刘慧宾、米彩虹、何祯龙、李玲先、张永平、李美云: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贾永平、张改转、刘志强、梁瑞花、刘慧宾、米彩虹、何祯龙、李玲先、张永平、李美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94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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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13日
贾永平、张改转、刘志强、梁瑞花、刘慧宾、米彩虹、何祯龙、李玲先、张永平、李美云: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贾永平、张改转、刘志强、梁瑞花、刘慧宾、米彩虹、何祯龙、李玲先、张永平、李美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94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3日
贾永平、张改转、刘志强、梁瑞花、刘慧宾、米彩虹、何祯龙、李玲先、张永平、李美云: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贾永平、张改转、刘志强、梁瑞花、刘慧宾、米彩虹、何祯龙、李玲先、张永平、李美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94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3日
吕瑞强、张俊霞、乔胜利、赵粉丽、吕瑞平、杨峰峰: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吕瑞强、张俊霞、乔胜利、赵粉丽、吕瑞平、杨峰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103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3日
吕瑞强、张俊霞、乔胜利、赵粉丽、吕瑞平、杨峰峰: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吕瑞强、张俊霞、乔胜利、赵粉丽、吕瑞平、杨峰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5民初103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3日
邓安宇、呼和浩特市卓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申友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融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邓安宇、陈建中、呼和浩特市卓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忆海源商贸有限公司、申友刚、董睿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9)内0105执1549号]一案中,案外人内蒙古鲁桥置业有限公司请求本院中止对位于呼和浩特市恒大城一期13号1单元1202房屋的查封,并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171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3日
巩旭东、郭慧、任香玲: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高信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巩旭东、郭慧、任香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60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3日
武建强、王璐、武开河、梁秀连: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兰枝、武建强、王璐、武开河、梁秀连、张永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号:(2021)内0105执518号]一案中,异议人冯兰枝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其名下武川县农村信用社健康街支行低保账户的冻结,并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134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因异议人冯兰枝不服本院作出的(2021)内0105执异134号执行裁定书,申请复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3日
呼和浩特市云鼎生态休闲谷创意农业有限公司、内蒙古绿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琦洪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8)内0105执3000号]一案中,案外人中微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请求本院中止对位于呼和浩特市云鼎生态休闲谷创意农业产业园项目土地上钢建筑物的查封,并提出书面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16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3日
孙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科学院草原研究所与被执行人孙超、齐娟、赛罕区东影南路麦莎量贩式练歌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号:(2021)内0105执1246号]一案中,异议人齐娟对以下事项提出书面异议:一、请求本院依法撤销(2021)内0105执1246号执行通知书中要求支付案款7665710元及案件受理费75710元、申请执行费65729元的内容;二、撤销对其微信号账户的冻结;三、撤销对其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呼和浩特青城支行账户的冻结。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631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因异议人齐娟不服本院作出的(2021)内0105执异631号执行裁定书,申请复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3日
张红威、李静: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前龙与被执行人张红威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1935号]一案中,孙前龙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李静为该案的被执行人,并提出书面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30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3日
刘晋阳、刘建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成军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号:(2020)内0105执恢461号]一案中,异议人阿拉善盟华源矿产有限责任公司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其名下阿拉善农村商业银行通信支行账户、阿拉善农村商业银行环城支行账户的冻结;撤销对其法定代表人丁国强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并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64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