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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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98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8-13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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阚国新:

本院受理原告王志新诉被告廊坊市城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阚国新、兴和县灯饰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王志新就(2020)内0924民初819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一份。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3日

李成龙:

本院受理原告李玉昆诉被告李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929民初2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李成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李玉昆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1%,从2015年3月22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1年8月13日

李喜林: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与李俊林、李俊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3日

嘎拉生旺其格、图布兴吉日嘎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俩与苏格尔、敖特更巴雅尔、花拉、那顺乌日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3日

乔玉贵、张云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俩与祈何生、吴爱平、祈改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3日

宝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与宝德、苏格尔、额其斯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1188号)。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5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1年8月13日

宝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与宝德、苏格尔、额其斯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1189号)。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5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1年8月13日

柴文魁: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元、白全亮、张来根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929民初339、344、35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1年8月13日

康然、郑志芳

本院受理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4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3日

王贵:

本院受理原告赵海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3日

南耀龙: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3日

左建华:

申请人王玉春申请执行左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对被执行人左建华名下位于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云逸路8号(义方家园2号楼复旦苑201号)房屋进行拍卖。评估价为1128933元,以评估价为基数降幅15%进行第一次拍卖,一拍起拍价为959593元,竞价增加幅度为5000元,保证金数额为100000元。现公告送达(2020)内0102执恢680号拍卖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如第一次拍卖流拍,我院将在以第一次流拍价格的基数降幅15%进行第二次拍卖,拍卖情况请关注淘宝网上的司法拍卖(网址为:ht t ps://s f. t a oba o.com/0471/01)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3日

呼和浩特市业之峰众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石文勇诉被告呼和浩特市业之峰众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5282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呼和浩特市业之峰众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石文勇装修款10万元,支付利息641.67元,合计人民币100641.67元;并支付自2020年9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本金按照人民币10万元计算,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石文勇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24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呼和浩特市业之峰众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3日

林清端、韩怀兵: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呼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呼和浩特市艺达乐器商贸有限公司、林清端、第三人韩怀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741号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庞胜利、林清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内蒙古呼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197604元;二、驳回原告内蒙古呼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3253元,由被告庞胜利、林清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3日

王静:

本院受理原告张静、乔木诉被告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限期偿还两原告欠款1.8万元,并支付利息1965元(本金1.5万为基数,从还0.5万元之日起暂计至2021年4月9日;2021年1月1日起暂计至2021年4月9日),计算至实际偿付本金之日。本息合计:19965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3日

内蒙古国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钱宏伯: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案外人)苏艳梅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高佳、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内蒙古国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钱宏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高佳已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4民再3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3日

孟光耀、李红芸:

本院受理原告磴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822民初1535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22民初15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孟光耀、李红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磴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9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借款本金49000元为基准,自2018年3月30日起、按2018年3月29日磴口联社渡口个借字(2018)006号《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3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孟光耀、李红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3日

任文圣:

本院受理原告李林青诉被告任文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3日

韩飞龙:

本院受理原告白伟兴诉被告韩飞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1)内0826民初1915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3日

张振山:

原告杭锦后旗建丰农资服务部与被告张振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26民初6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张振山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杭锦后旗建丰农资服务部农资款96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计1100元,公告费400元,本案诉讼费合计1500元,由被告张振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四团队领取(2021)内0826民初651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3日

孟凡华:

本院受理原告牙克石市全胜汽车配件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782民初9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给付原告货款405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3日

田志杰:

本院受理上诉人呼和浩特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丁玮琳、田志杰、田金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11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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