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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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98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8-13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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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钢(曾用名白华英):

本院受理原告陈殿生与被告白钢(曾用名白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356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3日

杨俊江:

本院受理原告冯玉与被告杨俊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29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1年8月13日

邵春英:

本院受理原告刘文付与被告邵春英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3日

邢富菊:

本院受理原告张文龙与被告邢富菊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3日

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苗成与被告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北京幕墙工程分公司、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2021)内01民初704号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7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3日

呼和浩特市贝格口腔门诊部(普通合伙)、詹明雄: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博洋广告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呼和浩特市贝格口腔门诊部(普通合伙)仲裁裁决一案中,内蒙古博洋广告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迫加詹明雄为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裁定驳回内蒙古博洋广告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执异194号、(2021)内01执异19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3日

呼和浩特市亘古商贸公司、北京中福金信控股有限公司、石岚、内蒙古蒙苑国际商业投资公司、贾贵忠、内蒙古商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北方药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内蒙

古蒙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天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蒙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王志坚诉你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21)内01民终344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3日

内蒙古塬鑫裕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申请人内蒙古梦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塬鑫裕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3日

内蒙古青岳化工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申请人KO CHI N TR ADI N GCO.,LTD与被执行人内蒙古青岳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8月13日

萨日娜其其格: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萨日娜其其格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8月13日

张鑫楠: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张鑫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8月13日

赵桂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赵桂珍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3日

王秀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王秀萍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3日

赵寿宁:

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28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寿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17742.01元,本息合计47742.01元;二、被告赵寿宁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从2021年3月14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9.786‰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78元,由被告赵寿宁负担497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8月13日

张雪: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张雪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3日

李永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李永红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3日

信小燕: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信小燕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3日

武少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武少甲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3日

倪海燕: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倪海燕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3日

唐燕: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唐燕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3日

郝东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郝东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3日

郝润芝: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赛罕支公司与被告郝润芝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3日

孙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孙志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3日

刘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刘健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3日

韩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韩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3日

郭天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郭天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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