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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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98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8-13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朱杰:

本院受理原告牙克石市四通汽车配件营业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782民初13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给付原告货款9080元及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3日

邱佳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邱佳娜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3日

张立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张立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3日

张雪冬: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张雪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3日

海格: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海格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3日

内蒙古邦盾安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郭建春诉被告内蒙古邦盾安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10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3日

张忠在:

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8月13日

刘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被告刘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刘峰公告送达(2021)内0123民初1033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3日

李瑞芳:

本院受理原告张永清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另,张永清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瑞芬名下坐落在土默特左旗察素齐东沟村养羊小区房院一套(蒙土左房000001377号,价值155911.88元)进行查封。本院予以准许,并以(2021)内0121民初139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李瑞芬名下坐落在土默特左旗察素齐东沟村养羊小区房院一套,查封期限二年。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3日

王健:

本院受理原告玉泉区唐丰建筑材料租赁站诉被告王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1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3日

武志明:

本院受理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武志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24执792号执行通知书(内容为支付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29999.37元及截至2021年6月25日的利息1158280.29元及至本金还清为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苏里格支行,开户名: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开户账号6228403077444418968,行号:103205539314)、传票、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你自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托民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21年8月13日

王玲霞:

本院受理原告准格尔煤田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何刚荣、王玲霞、白彦彪、鄂尔多斯市源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622民初42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2021年8月13日

王虎、刘士武、冯博:

本院受理案号为(2021)内0207民初2079号原告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王虎、刘士武、冯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2021年8月13日

常瑞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常瑞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8月13日

于俊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于俊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3日

赵利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赵利珍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8月13日

闫林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闫林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3日

国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国富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3日

付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付国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3日

高国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高国旗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3日

呼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呼和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3日

侯永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侯永祥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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