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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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98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8-13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魏云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魏云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3日

董嘉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董嘉和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3日

刘玮洁: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刘玮洁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3日

朱有有、刘野萍:

本院受理原告博天糖业(察右前旗)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土贵乌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

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法院2021年8月13日

杜保保:

本院受理原告刘艳鑫诉杜保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2021)内0125民初120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3日

刘乾坤:

本院在执行刘乾坤一案,执行依据为(2019)内0924刑初17号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3日

曾英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曾英英、曾平平、袄要色庆、闫虎林、史秀芝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号:(2020)内0621民初25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2020)内0621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3日

刘学敏:

本院受理的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诉被告刘学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3日

贾文利、乔凤琴:

本院受理原告王二军诉被告贾文利、乔凤琴、李再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乔凤琴、李再强、贾文利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3日

郝隽、吕涛:

本院在张喜文申请执行你们支付令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602执恢660号执行裁定书(扣划公积金、冻结公积金账户),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3日

田彩青:

本院受理原告宋爱俊诉被告田彩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02民初75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一、被告田彩青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宋爱俊借款本金161万元及至2013年12月31日的利息8万元;二、被告田彩青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宋爱俊借款利息(基数161万元×时间从起诉之日2021年3月3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年利率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予以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二楼二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3日

鄂尔多斯市元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袁耀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元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2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袁耀与被告鄂尔多斯市元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18日签订的《元恒鑫都房屋认购书》;二、被告鄂尔多斯市元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袁耀返还预付购房款300000元;三、被告鄂尔多斯市元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袁耀承担以预付购房款30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3月1日至还清预付房款为止,按每天万分之二计算的违约金。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3日

边晓莉: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边晓莉追偿权纠纷一案(2021)内0602民初134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银行代偿款共计874829.12元;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银行代偿款从扣款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暂计292203.59元(自2015年11月2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本金874829.12元,按照合同约定1.5%月利率支付利息279199.01元,详见利息计算表;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起诉之日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13004.58元);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实现追偿权的其他费用。以上暂计: 1167032.71元】、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东胜区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1)内0602民初1347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3日

代方阁:

本院受理原告高志玲、高晓玲与被告代方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4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代方阁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将租赁二原告高志玲、高晓玲所有的位于东胜区达拉特南路时达商城1-4号商业用房腾空并交付予二原告;二、被告代方阁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给付二原告高志玲、高晓玲租金60万元(从2020年6月21日起至2021年6月21日);三、被告代方阁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给付二原告高志玲、高晓玲租金(从2021年6月22日起至实际腾房之日止,按60万元/年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78.60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诉讼服务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3日

孙海龙:

本院受理原告牙克石市四通汽车配件营业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782民初13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给付原告货款5260元及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3日

王国辉:

本院受理原告牙克石市四通汽车配件营业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782民初13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给付原告货款22491元及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3日

孟凡华:

本院受理原告牙克石市四通汽车配件营业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782民初13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给付原告货款1万元及利息。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3日

段颖鹏: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晓磊诉被告段颖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段颖鹏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7058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3日

王朝阳: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京电伟业兴线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周口龙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朝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王朝阳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6741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3日

赵田有:

本院受理原告刘利诉被告赵田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赵田有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57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3日

杨志强、张海霞、武慧军、赵兴茹、李小平、李红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高信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志强、张海霞、武慧军、赵兴茹、李小平、李红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61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3日

赵春梅:

本院受理原告张璐诉赵春梅、石铁柱、赵秀梅(2021)内0125民初118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赵春梅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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