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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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98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8-13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翟利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翟利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3日

齐宏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齐宏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3日

刘文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刘文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3日

李大平、海南省中交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杜四堂诉你们与海南省中交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4民初10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3日

侯开恒:

本院受理李惠珍诉侯开恒、岑玉莲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886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3日

内蒙古宝亮亿星新能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诉内蒙古宝亮亿星新能源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832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3日

内蒙古欣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合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广顺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内蒙古欣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合庆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677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3日

许银红、吴利林:

本院受理原告李晓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前调解预约函、民事行政检察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3日

季海生:

本院受理原告王祥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前调解预约函、民事行政检察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3日

卜建国:

本院受理原告马秀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前调解预约函、民事行政检察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3日

韩高峰:

本院受理原告吴五十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前调解预约函、民事行政检察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3日

马红卫:

本院受理原告曹满贵诉马红卫(2021)内0125民初1164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马红卫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3日

曹军:

本院受理原告李可东诉曹军、冯文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内0125民初123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3日

刘伟:

本院受理原告刘万东诉被告刘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内0102民初15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刘万东借款本金104400元,借款利息1418元(截至2021年1月6日),并以本金1044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继续支付借款利息从2021年1月7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万东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3日

张秉忠:

本院受理原告王胜春诉被告张秉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张秉忠返还原告王胜春借款本金2万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张秉忠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15252.6元(以2万元为本金,从2017年7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月利息2%计算,利息为1033.97元;从2019年8月20日暂计算至2021年4月23日,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LPR的4倍,利息为5218.63元,请求法院将利息支持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3日

王峰(王永峰):

本院受理原告李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02民初19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临河区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3日

赵全成: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卓资县支行诉被告赵全成、赵四成、李平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当事人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回证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3日

高俊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行诉被告高俊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当事人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回证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3日

薛多全、袁洪、赵继平、刘翠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后旗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3日

孙继祯:

本院受理原告魏海荣与被告孙继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孙继祯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魏海荣本金15261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8年4月2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驳回原告魏海荣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3日

陈子峰: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民富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鞠树军、内蒙古恒泰建设有限公司、臧瑞杰、陈瑞杰、陈子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民终12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3日

杜永恩:

本院受理上诉人马爱珍与被上诉人岳利芳及原审被告杜永恩、内蒙古华兴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3日

社会忠、郭如芳、尚兴存、白如雪、张小宁: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土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3日

齐利英、李焕平:

本院受理申诉人裴器与被中诉人冯剑飞、齐利英、李焕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内01民抗1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3日

呼和浩特市京华三和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三和国际酒电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陈晓晖: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贾玉祥、贾怀民、贾俊英与被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刘治江,一审第三人呼和浩特市三和大酒店有限公司、北京市大江三和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大江三和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内01民再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3日

内蒙古凯基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人民医院与内蒙古凯基置业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中支行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裁定:驳回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中支行的异议申请。因异议人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中支行不服本院作出的(2021)内01执异229号执行裁定书,故申请复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异议复议宇请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3日

柳俊、白玉、苗瑞、马丽、刘云飞: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土右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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