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讯8月11日,自治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召开第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会费使用及财务管理制度》,会议通过视频通话的形式进行,应到23人,实到21人,经过口头表决,21人全部赞成《内蒙古自治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会费使用及财务管理制度》。《制度》共十一条,从会费来源、会费收取方式、会费使用原则、会费使用审批、会费支出审计等方面,对会费使用与财务管理进行了规定,健全了协会会费使用与财务管理制度。
据了解,自治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作为我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行业性专业性社会团体组织,现有会员近2千人,在凝聚全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促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长足发展方面起到了平台载体的作用。协会在自治区司法厅的领导下,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加强自身建设、规范行业行为。协会积极引导全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充分发挥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创新工作机制、拓宽服务领域,将基层法律援助、开展人民调解等工作纳入基层法律服务范围,为人民群众提供及时、便捷的服务,为平安内蒙古、法治内蒙古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下一步,协会将继续围绕基层法律工作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主责主业,提高政治站位,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充分认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服务群众、扎根基层的独特作用,通过以案释法等方式,大力宣传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做法治的践行者、倡导者、宣传者,为和谐社会建设贡献力量;要强化协会自身建设,坚持以章程为核心,牢记独立自主、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社会组织定位,不断完善各项制度,建立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自治机制,把协会建设成为会员之家,成为广大会员的贴心人。 (自治区司法厅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