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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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96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8-1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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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勇: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梦楠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内蒙古住友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杨勇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法律文书,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1日

杨建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小满诉被告杨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杨建军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6373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1日

周智:

本院受理原告郭静敏诉被告周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4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1日

胡永哲:

本院受理原告乌云图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3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1日

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卓艾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郭志新诉被告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卓艾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昭华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906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1日

呼伦贝尔特伦牧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青华与被告呼伦贝尔特伦牧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5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1日

李锦平: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兴罗齐盛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李锦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6572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1日

杜佳、赵兴卯: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元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杜佳、赵兴卯及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5576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1日

林永双:

本院受理原告谢景屹与被告林永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4026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1日

张健:

本院受理原告吕耀宗与被告张健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9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张健赔偿原告吕耀宗医疗费63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原告吕耀宗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张健负担,连同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吕耀宗。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1日

李晓冬:

本院受理原告高瑞峰诉被告李晓冬、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高瑞峰请求:1.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47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东侧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1日

邓安宇、呼和浩特市卓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申友刚: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融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邓安宇、陈建中、呼和浩特市卓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亿海源商贸有限公司、申友刚、董睿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9)内0105执1549号]一案中,案外人内蒙古鲁桥置业有限公司请求本院终止对位于呼和浩特市恒大城一期13号1单元1202房屋的查封,并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171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1日

刘晋阳、刘建民: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成军与被执行人刘晋阳、刘建民、阿拉善盟华源矿产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恢461号]一案中,异议人阿拉善盟华源矿产有限责任公司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其名下阿拉善农村商业银行通信支行账户(账号:9201001220000000001241)、阿拉善农村商业银行环城支行账户 (账号:9201701220000000045886)的冻结;依法撤销对阿拉善盟华源矿产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国强的限制消费令,并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64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1日

武建强、王璐、武开河、梁秀连: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建强、王璐、武开河、梁秀连、冯兰枝、张永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518号]一案中,异议人冯兰枝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对其武川县农村信用社健康街支行账号为:6217370000600360917低保卡的冻结,并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134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1日

呼和浩特市云鼎生态休闲谷创意农业有限公司、内蒙古绿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温琦洪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云鼎生态休闲谷创意农业有限公司、内蒙古绿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8)内0105执3000号]一案中,案外人中微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请求本院中止对位于呼和浩特市云鼎生态休闲谷创意农业产业园项目土地上的钢建筑物的查封,并提出书面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16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1日

孙超: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科学院草原研究所与被执行人孙超、齐娟、赛罕区东影南路麦莎量贩式练歌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1246号]一案中,异议人齐娟请求人民法院:1、依法撤销(2021)内0105执1246号执行通知书要求支付的案款7665710元、案件受理费75710元、申请执行费65729元的内容;2、撤销 对W xi d_3cvdf ks r 5xl c22( 电 话15247127121)微信号账户的冻结;3、撤销对中国农业银行卡号6228480870444594416(开户行:农行呼和浩特青城支行,联行号:103191049015,户名:齐娟)账户的冻结,并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631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1日

张红威、李静: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前龙与被执行人张红威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1935号]一案中,孙前龙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李静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提出书面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30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1日

康淑芬、张晓鹏:

本院受理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河支行申请执行康淑芬、张晓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269号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扣划)、询价报告,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1日

王永红、唐花梅、杜喜贵、赛音、郭倪: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河支行申请执行王永红、唐花梅、杜喜贵、赛音、郭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179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及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扣划),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1日

张建华、赵斌:

本院受理刘建波申请执行张建华、赵斌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恢55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及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扣划),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1日

内蒙古吾尔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内蒙古富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谷支行申请执行内蒙古吾尔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内蒙古富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内0105执3715号、(2021)内0105执恢75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及执行裁定书(查封、冻结、扣划),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1日

丁巧兰、李奎:

本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丁巧兰、李奎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349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丁巧兰、李奎的银行存款605578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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