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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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96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8-1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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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吉平:

本院受理原告杨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877号民事裁定书、(2021)内0104民初8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和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和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和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1日

赵俊平:

本院受理原告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与被告赵俊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7101民初25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1日

武媛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1日

谭红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1日

王瑛:

本院执行的张乐申请执行王瑛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2021)内0602执恢56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王瑛丈夫杨舸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鄂尔多斯东街33号街坊百和苑14号楼中单元204号房产一处(产权证号为:22834)。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一份,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1日

苏叶东:

本院受理原告祁向荣与被告苏叶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54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苏叶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祁向荣欠款12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被告苏叶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指挥中心2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1日

李建军:

本院在办理方根荣、方中正申请你诉前保全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1)内0602财保32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1日

张永刚、杨小玲、杨文清、张旭东、苏二丽、党鑫:

本院受理原告潘东升诉被告张永刚、杨小玲、杨文清、张旭东、苏二丽、党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1日

刘峰、刘永:

本院受理原告张林诉被告刘峰、刘永、第三人张文清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1日

千满贵:

本院受理原告王志荣诉被告千满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1日

索纶: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索纶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1日

李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李志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1日

刘殿铭:

本院受理原告郝桂林诉被告刘殿铭、苏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内0602民初565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刘殿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郝桂林偿还借款本金69578.12元及利息126632.18元(以69578.12元为基数从2011年3月24日起至2018年11月24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刘殿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郝桂林偿还以69578.12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三、被告苏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苏祥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刘殿铭追偿;四、驳回原告郝桂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60元,由被告刘殿铭、被告苏祥负担3868.54元,由原告负担1691.46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七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1日

张贵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张贵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1日

韩瑞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韩瑞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1日

霍建刚: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霍建刚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1日

梁爱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梁爱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1日

荣谦: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荣谦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1日

周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周舍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1日

朱海燕: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朱海燕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1日

王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王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1日

杨柳:

本院受理原告白斌诉被告杨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1)内0826民初1093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1日

楚樱、李静芳、闫丽清: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土默特右旗营业部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1日

韩飞军:

本院受理原告杨金龙与被告韩飞军、岳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1日

张振山、李慧林:

本院受理原告杨利民诉被告张振山、李慧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1)内0826民初1636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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