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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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96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8-11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王佳琪: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王佳琪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1日

相冰洁: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相冰洁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1日

王贵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王贵玲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1日

李俊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李俊林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1日

郝素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郝素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1日

银志刚: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银志刚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1号

潘海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潘海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1号

贾向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贾向文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1号

赵图稀: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赵图稀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1号

崔登科、崔景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存喜(已去世)与被执行人崔登科、崔景科、何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杜翠萍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其。该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执异22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执行依据为(2012)东法民初字第2105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杜翠萍)。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1日

张长伟:

本院受理原告任长宽与被告张长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乌加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1日

李勤:

本院受理时廷利与被告李勤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24民初6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1日

张敏、马利明:

本院受理原告乔军与被告张敏、马利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乌加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1日

贾帅: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贾帅、贾应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24民初38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1日

田国君:

本院受理的原告赖旭辉与田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521民初4969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一、要求判令被告田国君还我借款40000元,借款利息49400元(40000×15‰×2470天/30,从2014年10月16日至2021年7月21日)本息合计:89400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1日

张景林:

本院受理原告秦宗印诉你和袁红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782民初591号判决书,判决你不承担保证责任。(2021)内0782民初5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撤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1日

王海英王锁梅曹彦: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土默特右旗营业部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328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1日

王燕何美桃陈晓丽: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土默特右旗营业部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22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1日

李小龙: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小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221民初8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1日

乔凤凰、刘云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土默特右旗营业部诉被告乔凤凰、胡四四、刘云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221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1日

郭建明、王文斌: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任利明、潘银连、郭建明、李荣、王文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221民初123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1日

张树文: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5119号原告谢姑娘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800元;2.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利息29568元;3.要求被告给付自2021年1月1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2分计算利息;4.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1日

陈乌力吉: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5164号原告科左中旗腰林毛都镇特伦建材装潢材料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货款本金7400元及逾期利息2072元,本金加利息共计947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1日

齐常命: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5165号原告科左中旗腰林毛都镇特伦建材装潢材料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货款本金9165元及逾期利息2016.30元,本金加利息共计11181.3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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