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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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96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8-1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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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常胜(齐长胜):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5237号原告科左中旗腰林毛都镇特伦建材装潢材料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货款本金7920元及逾期利息1742.40元,本金加利息共计9662.4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1日

包宝山、王根玉: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5243号原告刘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3000元;2.要求二被告给付借款利息8985元;3.要求二被告给付自起诉日起2021年7月1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1分28的利息计算;4.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1日

包海青: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5223号原告包长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2.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利息3300元;3.要求被告给付自2021年7月22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5厘的利息计算;4.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0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1日

常耀庭:

本院受理原告秦健峰诉被告常耀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44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常耀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秦健峰房屋租金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原告秦健峰已预交,由被告常耀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1日

周斌:

本院受理原告陈松林诉被告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0000元; 2、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以月息2%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暂计从2019年1月24日计算至2021年4月24日,利息为54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以本金120000元为基数,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10月15日开始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暂计2019年10月15日至2021年4月15日的利息为6912元。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1日

赵鹏:

本院受理原告任娜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02民初26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任娜与被告赵鹏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赵益禄(2009年3月24日出生)由原告任娜抚养,被告赵鹏每月负担小孩抚养费500元,从2021年8月1日起至小孩独立生活止,每月支付一次,每月30日前付清当月抚养费。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1日

张睿:

本院受理原告刘拉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02民初18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刘拉娥借款20000元,并从2016年1月12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15‰计息;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承担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1日

张睿:

本院受理原告王金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02民初18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王金义借款20000元,并从2015年12月18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15‰计息;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承担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1日

任锦: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被告任锦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任锦公告送达(2021)内0123民初1030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1日

刘红梅、温小军:

本院受理原告李世文、潘妮璇诉你们、杜和平、薛美丽追偿权纠纷一案,被告杜和平、薛美丽收到(2021)内0104民初890号民事判决书后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1日

刘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刘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1号

金建新、钱历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建新、钱历文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1号

康慧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康慧东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1号

王生:

本院受理原告高瑞鹏诉被告赵贵平与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02民初7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临河区法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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