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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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95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8-10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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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绪龙:

本院受理原告郭红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220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董绪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郭红艳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18944元,本息合计38944元,另给付从2021年3月14日至实际清偿日,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8月10日

泉喜:

本院受理原告王图雅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213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泉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图雅垫付借款本息12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8月10日

张晓媛:

本院受理原告李德志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226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准予原告李德志与被告张晓媛离婚;二、婚生子李恺桐(2011年9月25日出生)由原告李德志抚养,被告张晓媛给付抚养费每月600元,按年度给付,给付时间为每年的12月25日前,从2021年7月1日至婚生子独立生活时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8月10日

邢宝强:

本院受理原告阚丽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242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邢宝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阚丽丽借款14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8月10日

潘洪生:

本院受理的原告金玉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金玉山请求判令:1、请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77080元,本息合计177080元;2、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2日起至实际偿还全部借款日止按月率1.283%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8月10日

杨德春:

本院受理的原告唐文章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唐文章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7608元,本息合计17608元;2、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7月17日起至实际偿还全部借款日止按月利率1.28%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0日

徐德财: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3120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徐德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的送达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内0521民初31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德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借款150000元,支付利息21037.31元(150000元×14.4288%÷360天×350天-4.69元),本息合计171037.31元;二、被告徐德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从2016年4月11日起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1.6432%计算的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0日

代金虎: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2837号原告何金诉被告代金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内0521民初28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金撤诉。案件受理费799元,减半收取计399.5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何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8月10日

格日乐图: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3605号原告开鲁县街基镇成江通讯与被告格日乐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200元;2.要求被告支付利息2200元(2200元×0.02元×50个月,从2017年3月5日至2021年5月5日);3.要求被告支付按月利率0.02元计算自2021年5月6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13日10时30分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0日

黄阿木古冷:

本院已受理原告马雅洁与被告黄阿木古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2271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准许原告马雅洁撤诉。案件受理费1385元,减半收取为692.5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马雅洁负担。]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0日

田永杰: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4473号原告高连营诉被告孙来锁、第三人孙文玉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与你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现本院依职权追加你为本案第三人,通知你作为共同实行参加诉讼。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因债权转让所形成的款项80550元;二、因本案所产生的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8月10日

包青山: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5056号原告包达白已拉诉包青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3000元,支付利息10731元(73000元×0.003元×49个月,2017年6月18日至2021年7月18日),本息合计83731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73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0日

张永胜、贵珍: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5073号原告包达白已拉诉张永胜、贵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900元,支付利息1633元(9900元×0.003元×55个月,2016年12月20日至2021年7月20日),本息合计11533元;2、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本金99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0日

吴青兰、曹立君: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5209号原告韩青海诉吴青兰、曹立君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二被告给付承包土地款27400元,本息合计34661元;2、要求二被告给付利息7261元,从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1日,27400元×5厘×53个月;3、要求被告给付自2021年6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5厘的利息计算;4、要求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8月10日

通力嘎:

本院受理原告李智轩与你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32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5日

海文彬、兰达古拉:

本院受理原告王桂华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33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8月5日

巴达日胡: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史宝军种子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4日

韩德力格尔: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宝龙山助丰农资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9日

金色汉吉雅:

本院受理原告潘琳华与你和杨色吉拉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吴福林:

本院受理原告潘琳华与你和杨色吉拉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谢丽峰、尚利新: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尹瑞平申请执行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内0121执1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传票、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依法对谢丽峰购买呼和浩特市兴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金刚小区14楼2单元1层东户进行拍卖,现依法通知你方于2021年10月11日上午10时到本院207办公室确定评估机构,并接受询问。通知你于2021年10月18日上午10时,本院将进行现场勘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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