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杜建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0日
贾志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贾志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0日
李云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李云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0日
乌兰图亚、额尔敦木图: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乌兰图亚、额尔敦木图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0日
于仲秋:
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于仲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2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0日
边俊利:
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边俊利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2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0日
薛利君:
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薛利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2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0日
贾梭林: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贾梭林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0日
康利峰: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康利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0日
孙占凯: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孙占凯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0日
贾理深: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贾理深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0日
查鲁: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查鲁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0日
康瑞和: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康瑞和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0日
石磊: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石磊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0日
邰雪松: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邰雪松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8月10日
薛运恒、罗丹:
本院受理原告董朝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203民初13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薛运恒、罗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董朝杰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1年1月2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息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原告董朝杰已预交),由被告薛运恒、罗丹负担。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0日
亚能辰光发电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青海省通用航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亚能辰光发电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233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8月10日
杨成飞、卢秀梅: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段玉林、胡桂梅、杨成飞、卢秀梅、杨领、段建卫、刘乐、杨昕、杨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2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0日
祁积胜:
本院受理原告火兴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1)内0826民初1321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0日
柳中华:
本院受理原告李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1)内0826民初536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0日
巴彦淖尔市彤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双菱锅炉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尚文兵、贾祥、巴彦淖尔市彤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0日
宋波:
本院受理原告从秀广诉被告宋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34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宋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从秀广借款12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0日
赵飞霞、盖洪武:
原告杨爱华诉被告刘文旭、盖洪武、赵飞霞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被告刘文旭不服本院(2020)内0502民初915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被告刘文旭向本院递交的上诉状。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0日
邸海龙: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邸海龙、王英、李风林、李全林、李秀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内0125民初102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0日
邸海龙: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邸海龙、王英、李风林、李全林、李秀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内0125民初102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0日
寇晓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寇晓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