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琴:
本院受理原告李国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1564号民事裁定书及(2021)内0104民初15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0日
李万宝、菅丽: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茶坊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4民初38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0日
段培荣:
本院受理原告赫丽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11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0日
唐彦龙:
本院受理原告杨文浩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1)内0104民初294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0日
王伟、李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诉被告王伟、李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应诉法律文书,现依法公告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0日
张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张飞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7102民初25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几本院递将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0日
王怀忠:
本院受理的原告郭爱巧被告王怀忠、郭红伟民间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1)内0826民初1995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1年8月10日
陈玉花:
本院受理原告孙色吉拉呼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8月4日
王梅、敖东升:
本院受理原告吴海林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8月6日
刘艳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刘艳国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0日
李百慧: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李百慧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0日
边疆: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边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0日
内蒙古金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金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呼和浩特义务小商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老百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金沙大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2020)内0102民初7960号原告蔚东升诉被告内蒙古金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金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呼和浩特义务小商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老百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呼和浩特市金沙大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0)内0102民初7959号原告金惠荣诉被告内蒙古金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金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呼和浩特义务小商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老百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呼和浩特市金沙大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0)内0102民初7961号原告张国柱诉被告内蒙古金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金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呼和浩特义务小商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老百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呼和浩特市金沙大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02民初7959、7960、796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0日
段炼: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段炼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0日
张海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张海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0日
王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王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0日
张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张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0日
刘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刘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0日
王秀荷: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王秀荷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0日
范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范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0日
吴秀华:
本院受理原告田素琴诉被告吴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偿还借款本金叁万元及直至实际履行之日的逾期利息(本金30000元,年利率3.85%,至起诉日为34个月);两项暂计:33272.5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2021)内0102民初34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0日
张鑫:
本院受理原告李元天与被告张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乌加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0日
宝音娜:
本院受理原告魏金荣与被告宝音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乌加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