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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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95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8-1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佟连柱、尹乌云:

原告通辽市蒙龙农机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26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佟连柱、尹乌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通辽市蒙龙农机有限公司农机欠款103600元,支付利息22792元。案件受理费2902元,由原告通辽市蒙龙农机有限公司负担74元;由被告佟连柱、尹乌云负担2828元。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0日

通辽市敕勒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姚春雨与被告通辽市敕勒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刘兰芳、耿阳、耿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46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通辽市敕勒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姚春雨借款本金400000元、利息281291元(截止2021年5月6日),两项合计681291元;二、以借款本金4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21年5月7日起被告通辽市敕勒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姚春雨借款利息至借款本金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三、被告刘兰芳在继承耿学军遗产范围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内对上述一、二项借款本金及利息向原告姚春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刘兰芳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范围内向被告通辽市敕勒川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姚春雨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0日

呼和浩特市世纪腾飞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红卫诉被告呼和浩特市世纪腾飞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石强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公司住所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速裁团队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石料款29665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支付石料款的违约金12143元,从2015年12月2日起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9665元为基数,按照2015年同期银行贷款利率5.50%的1.5倍计算即8.47%,暂计至2020年10月2日;共计41808元。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0日

张俊利: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被告张永钢、张俊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198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0日

李枝桃:

本院受理原告赵和真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2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8月10日

丁悦: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丁悦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0日

张清慧: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张清慧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0日

焦月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焦月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0日

赵云桃: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赵云桃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0日

张利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张利珍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0日

刘春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刘春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0日

胡霄莹: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胡霄莹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0日

邢小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邢小花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0日

于文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于文珍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0日

尚军锋: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尚军锋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0日

莫日根: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莫日根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0日

沙鹏达赖: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沙鹏达赖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8月10日

段志刚: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段志刚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0日

马雪玲: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马雪玲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0日

王昆: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王昆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0日

王雨平: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王雨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0日

胡连杰: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胡连杰、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赛罕区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0日

包头市乾海担保有限公司、土默特右旗龙跃农民专业合作社、张龙彪、陈美英、张吉龙、王爱先、张忠、金凤祥、张耀龙: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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