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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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95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8-10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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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燕军:

本院执行申请人杭州至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尚燕军、刘红梅、李福青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0日

朱振华:

本院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振华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执26号之二、之三执行裁定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0日

刘振荣:

本院受理原告王红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31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刘振荣给付王红梅借款本金100000元,并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计算利息的基数,自2011年6月1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6%给付王红梅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计算利息的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20年8月开始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王红梅支付利息,直至实际付清为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3380元及公告费500元均由刘振荣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内蒙古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06综合审判庭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8月10日

吴胜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科尔沁支行诉被告吴胜林、孙明杰、白黎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0日

肖丹: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肖丹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0日

许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许萍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0日

齐拴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齐拴能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0日

包海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包海龙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0日

刘月芬: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刘月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0日

孙广繁: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孙广繁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0日

索有亮: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索有亮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0日

薛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薛莲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0日

郭彬: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郭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0日

高瑞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高瑞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0日

李旺胜:

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李旺胜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2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0日

葛力大:

原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葛力大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2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10日

申二小、康月清、康月正、王霞:

本院受理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土右支行与你们、贾重社、艾改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执行主体申请书、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号法庭进行询问。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0日

崔志军:

本院受理原告贾春福诉崔志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崔志军偿还原告欠款50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承担6%年利率计算的利息;2、被告崔志军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3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3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0日

白俊琴:

本院受理原告张三晓诉被告王三仁、白俊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2187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内容:1.对被申请人王三仁名下位于东胜区铜川镇工业园区1号街坊2号楼1单元101室房产(房屋产权证号:056029;房屋面积:119.53平方米)一处予以查封,房屋的查封期限是三年;2,对担保人张静名下位于东胜区铜川路1号街坊东方名筑小区8号楼1单元301室房产(房屋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字第108058号)一处予以查封,房屋的查封期限是三年;3.保全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申请续行保全;申请续行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7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2楼2号窗口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0日

张篷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伊泰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张篷春追偿权纠纷一案,现由于无法给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02执86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0)内0602民初94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张篷春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煤路57号伊泰仁和新城小区3号楼1单元703室(产权证号: 41009141526926)住宅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报告、(2021)内0602执867号(拍卖),请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0日

王虹:

本院受理原告董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0日

邬二军、林小艳: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汽车经销分公司与你二人、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0日

张官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0日

陶慧贞、耿治利:

本院受理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土右支行与你、耿渊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执行主体申请书、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号法庭进行询问。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0日

包头市容畅通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紫阳县鑫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武川县广建矿业有限公司、包头市容畅通达工程有限公司(2020)内0125民初998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紫阳县鑫河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准予撤诉。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内0125民初99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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