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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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94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8-06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李二刚、张秀花、吕波、秦俊俊、孙俊枝: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召支行与被告李二刚、张秀花、吕波、秦俊俊、孙俊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们公告送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七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马建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马建文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6日

陈题: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陈题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6日

赵瑞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赵瑞敏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6日

谭海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谭海波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6日

李双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李双双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6日

巴尔夫: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巴尔夫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6日

祁亚楠: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祁亚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6日

缪丽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缪丽红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6日

贾子良: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贾子良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6日

冯海刚、冯海斌、杨拉弟、杨玉喜、胡云兰:

本院受理上诉人陈燕清、冯海强与被上诉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及原审被告冯海刚、冯海斌、杨拉弟、杨玉喜、胡云兰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2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云鑫、郭二文:

本院受理上诉人常燕青与被上诉人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审被告云鑫、郭二文、郎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162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张建国、马艳梅、王召云、刘英、郭先锁、孙月花、高慧芳、王春亮: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支行与被上诉人张建国、马艳梅、王召云、刘英、郭先锁、孙月花、高慧芳、王春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1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内蒙古中福城市快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泉支行诉被上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原审第三人内蒙古中福城市快运有限公司、内蒙古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通达物流回收有限责任公司、王建忠:

本院受理上诉人吴利军、张占宽与被上诉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通达物流回收有限责任公司、王建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李强:

本院受理上诉人薛刚与被上诉人其勒木格、李强,与原审第三人麻丹、内蒙古饭店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1885号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戚伟权、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复议申请人徐梓旋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0)内0102执异439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裁定:驳回徐梓旋的复议申请,维持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0)内0102执异439号异议裁定。因复议人徐梓旋不服本院作出的(2021)内01执复41号执行裁定书,故申请执行申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监督执行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监督执行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张晓兵、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复议申请人乔鹏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0)内0102执异442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裁定:驳回乔鹏的复议申请,维持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0)内0102执异442号异议裁定。因复议人乔鹏不服本院作出的(2021)内01执复43号执行裁定书,故申请执行申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监督执行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监督执行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张晚兵、呼和浩特市诚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复议申请人张磊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0)内0102执异440号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裁定:驳回张磊的复议申请,维持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0)内0102执异440号异议裁定。因复议人张磊不服本院作出的(2021)内01执复45号执行裁定书,故申请执行申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监督执行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监督执行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彭玉明:

本院受理原告刘青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张连财: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张彩青: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郭金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与武珍、武占明、苗润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1662号)。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郭金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与武珍、武占明、苗润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1655号)。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郭金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与武珍、武占明、苗润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1665号)。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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