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08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194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8-06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牛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牛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2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6日

丁桂云: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武川支行诉丁桂云、张宝宝、李拾玲、尹秀梅、郭宝明(2021)内0125民初1009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丁桂云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王圪东、邬彩虹、王志彪、段艳芳、王五十三、王燕春: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被告王圪东、邬彩虹、王志彪、段艳芳、王五十三、王燕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圪东向原告支付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未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之罚息及复利,以未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的标准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5月20日计10554.76元;2、判令被告王圪东向原告支付贷款金额5%的违约金计1500元;3、判令被告邬彩虹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王志彪、段艳芳、王五十三、王燕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偿还本息,原告诉至法院。)、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简易程序其他规定审理通知书、(2021)内0102民初57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孙立新:

本院受理原告梅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50分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郭金梅:

本院受理(2021)内0929民初142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与苗润雨、武占明、武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阚国新:

本院受理原告王志新诉廊坊市城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阚国新、兴和县灯饰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924民初8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郭林孩: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与贾志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东八号法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苏锁平:

本院受理原告孟金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929民初47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温美英:

本院在执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与温美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执8号之一、(2021)内71执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1年8月6日

杨瑞:

本院在执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中心支公司与杨瑞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执7号、(2021)内71执7号之一、(2021)内71执7号之二、(2021)内71执7号之三、(2021)内71执7号之四、(2021)内71执7号之五、(2021)内71执7号之六、(2021)内71执7号之七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1年8月6日

鄂尔多斯市嘉德亿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市民卡建设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作出的(2020)内0602民初561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鄂尔多斯市嘉德亿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鄂尔多斯市市民卡建设有限公司充值款项485000元;二、驳回原告鄂尔多斯市市民卡建设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26.38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嘉德亿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575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市民卡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951.3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王升:

本院在执行吕领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我院作出的(2021)内0602执恢88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王升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伊煤北路35号街坊2号楼4单元307室房产一处)以及内蒙古中博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内中博房地估字【2021】第027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告知你上述房产评估价格为819918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任重谋:

本院受理原告高浩然诉被告任重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原告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1)内0602民初1808号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三楼三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建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在琴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建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建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方圆一厦内部认购书》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依法确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价值38万元);2.判令被告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01(铜川法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张青有:

原告李秀英与被告张青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23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青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秀英借款10000元;二、被告张青有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李秀英自2021年3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32%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李秀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9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李秀英负担499元,由被告张青有负担45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8月6日

包义:

原告包成成与被告包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15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包义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包成成借款30000元,利息21600元,本息合计51600元;二、被告包义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包成成自2020年8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09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魏永胜:

本院受理原告准格尔旗华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魏永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22民初689号民事判决书、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李培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李培煜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6日

陈枫: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陈枫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6日

杨林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杨林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6日

韩红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韩红英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6日

李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李钢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6日

杜永宽:

本院受理的原告戈双进诉被告杜永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节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21年8月6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