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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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94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8-06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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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生:

本院受理原告黄建军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4民初8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常福平、石俊平:

本院受理原告陶占平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高志明:

本院受理原告谢宏飞诉你、宝音德力格尔、王建忠、内蒙古地景广硕酒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及(2021)内0104民初103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王春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王春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6日

杜进国: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杜进国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6日

武永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武永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6日

斯琴文漫: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斯琴文漫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2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6日

董雁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董雁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1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6日

巴彦淖尔市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海文贵诉你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告知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供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1年8月6日

孙晓慧、范国兵:

本院受理原告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范国兵、孙晓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23民初2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1年8月6日

贾玲梅:

本院受理原告武瑞锋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21民初3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武瑞锋与被告贾玲梅离婚;二、女儿武意涵(2015年7月17日出生)由原告武瑞锋抚养、原告武瑞锋自愿放弃向被告贾玲梅索要女儿武意涵的抚养费。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武瑞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8月6日

银海瑞:

本院受理原告秦艳春诉被告银海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银海瑞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自借款到期日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算至2021年3月30日的违约金为48250元;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为2000元;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其他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拍卖费、差旅费等);5.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银阳阳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赔偿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2021)内0102民初33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银阳阳:

本院受理原告秦艳春诉被告银阳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银阳阳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自借款到期日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算至2021年3月30日的违约金为48250元;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为2000元;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其他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拍卖费、差旅费等);5.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银阳阳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赔偿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2021)内0102民初33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敖吉日嘎拉、杜红梅: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鼎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敖吉日嘎拉、杜红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武新文、焦雁冰:

本院受理原告杨海顺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武新文、焦雁冰返还原告交纳房屋装修管理保证金2000元、物业费1026元(2018年5月8日-2019年5月8日),共计302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双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武新文、焦雁冰:

本院受理原告梁颖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武新文、焦雁冰返还原告交纳房屋装修管理保证金2000元、出入证押金200元、楼道修缮费200元、装修管理费487元,共计288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双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武新文、焦雁冰:

本院受理原告白磊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武新文、焦雁冰返还原告交纳房屋装修管理保证金2000元、装修管理费424元、楼道修缮费200元,共计262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双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武新文、焦雁冰:

本院受理原告王怀枝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武新文、焦雁冰返还原告交纳房屋装修管理保证金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双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武新文、焦雁冰:

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忠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武新文、焦雁冰返还原告交纳房屋装修管理保证金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双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呼和木仁:

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申请执行呼和木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申请对被执行人呼和木仁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把栅乡呼炼生活小区125号楼4单元3层302号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执行局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高立波、王海荣:

本院受理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申请执行高立波、王海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申请对被执行人高立波、王海荣共同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海西路十三中宿舍楼1号楼5层1单元10号房屋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通知派员(携授权委托书)到本院执行局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及领取评估报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送达。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参加摇号选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确定评估机构告知书;于选定评估机构后的第5日10时进行勘验现场,逾期不到、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公告期满后30日内领取评估报告,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自报告送达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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