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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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94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8-06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海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海霞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2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6日

郭歆:

本院受理原告中银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郭歆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2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6日

泽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泽鹏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2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6日

王海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王海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02民初2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6日

新城区宝利青橱柜经销部:

本院受理原告高淑和诉被告新城区宝利青橱柜经销部、呼和浩特市居然之家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631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石卢伟: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泽支行诉被告石卢伟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24民初1599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告知审判组织成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前调解建议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棋盘井法庭四号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刘雨龙: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监督卡,限你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张慧:

孟庆龙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托民初字第11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24执恢25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缴款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孟庆龙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45000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苗娥女: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土右支行诉你、苗小军、程文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16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闫二拴:

本院受理原告李维诉你和吴霞、刘银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杨春桃、杨丽桃、姚俊生、郭春生:

本院受理案号为(2021)内0207民初2109号原告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杨春桃、杨丽桃、姚俊生、郭春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东三楼第八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包胡格吉乐吐、王小梅:

本院受理原告包连杰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3470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8月6日

包通拉嘎: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包通拉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18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包通拉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二、被告包通拉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利息28911.66元[25200元(50000元×0.02元×25个月6天,从2018年7月13日至2020年8月19日)+3711.66元(50000元×15.4%÷12个月×5个月24天,从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2月13日)],并继续支付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8月6日

吴马连: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李师傅大理石加工部与被告吴马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20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吴马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左中旗李师傅大理石加工部欠款6010元;二、被告吴马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科左中旗李师傅大理石加工部利息5732.07元[5248.73元(6010元×0.02元×43个月20天,从2016年12月30日至2020年8月19日,)+483.34元(6010元×15.4%÷12个月×6个月8天,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2月28日)],并继续支付按年利率15.4%计算从2021年3月1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左中旗李师傅大理石加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包斯琴、海波亮: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与被告包斯琴、海波亮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20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包斯琴、海波亮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二、被告包斯琴、海波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利息29850元[26000元(50000元×0.02元×26个月,2018年6月19日至2020年8月19日)+3850元(50000元×15.4%÷12个月×6个月,从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2月20日)],并继续支付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陈有科、王水仙、刘培军: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被告陈有科、王水仙、刘培军、刘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三人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限你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速裁团队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辫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依法判令上述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9万元。二、请求依法判令上述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利息人民币56809.55元(自贷款发放之2018年7月24日起至债权交易基准日2020年3月17日止,按借款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施行的同期同类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35%计算)。三、请求依法判令上述被告偿还原告逾期利息(自2020年3月17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即按照月利率13.05‰计算)。四、请求依法判令上述被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本案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等均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铁龙、何秀兰: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铁龙、何秀兰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20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于铁龙、何秀兰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共同内偿还原告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元;二、被告于铁龙、何秀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共同内支付原告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利息4434.67元[39920元(60000元×0.02元×33个月8天,从2017年11月11日至2020年8月19日)+4414.67元(60000元×15.4%÷12个月×5个月22天,从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2月11日)],并继续支付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敖柒拾叁、何双金: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敖柒拾叁、何双金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20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敖柒拾叁、何双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二、被告敖柒拾叁、何双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利息28921.66元[25200元(50000元×0.02元×25个月6天,从2018年7月13日至2020年8月19日)+3721.66元(50000元×15.4%÷12个月×5个月24天,从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2月13日)],并继续支付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并继续支付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左中旗成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8月6日

刘双和乐(又名刘双合拉):

本院受理原告叶春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330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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