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银行以有温度的服务促发展暖人心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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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94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8-06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王海兰、白海林: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4406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海兰、白海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1,876.53元,利息18481.27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3月2日),本息合计:120357.8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3.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按揭贷款已违约要求归还剩余结欠贷款本息;4.要求对抵押物依法拍卖所得本单位优。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15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赵永生:

本院受理的(2020)内0521民初4664号原告高伟与被告赵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7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利息735元[7000元×0.005元×21个月(2018年11月9日至2020年8月9日)],并继续支付按年利率3.85%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合计:7735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11月15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8月6日

刘宝德: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4501号原告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宝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到期未付融资租赁费用45998.40元和罚息(以每期到期未付融资租赁费用为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日万分之6.5为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全部未到期租金9199.54元和罚息(以全部未到期租金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3.请求判令原告对抵押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原告的维权成本均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8月6日

李宪秋: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4503号原告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宪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到期未付融资租赁费用24847.56元和罚息(以每期到期未付融资租赁费用为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全部未到期融资租赁费用13257.29元和罚息(以全部未到期融资租赁费用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3.请求判令原告对抵押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原告的维权成本均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布和:

原告刘军与被告王海军、布和债务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822民初49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布和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刘军欠款5356元。二、驳回原告刘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布和承担25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徐建辉:

本院受理原告柳吓喜诉被告徐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4民初28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6日

郝小军、郝喜钱、杜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被告郝喜钱、杜霞、郝小军、郝增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158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8月6日

袁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袁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6日

张珠旺:

本院受理原告刘海波诉你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33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张珠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海波欠款42000元。案件受理费8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珠旺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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