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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83期:第1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8-1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图力古拉:

本院受理原告韩淑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2525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

一、被告图力古拉在此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韩淑玲借款本金13000.00元,并自2018年1月2日至给付之日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韩淑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00元(原告韩淑玲已预交)由被告图力古拉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0日赵金格:

本院受理原告李昌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2018年8月10日锡林浩特市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朝鲁门、色登、娜日苏、李志勇诉被告东乌珠穆沁旗国土资源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音华矿区支行、锡林郭勒盟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锡林浩特市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戴树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四名原告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2018年8月10日魏福义、李玉梅: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魏福义、李玉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3执58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书内容为:查封、拍卖被执行人魏福义、李玉梅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海拉尔西路草原明珠小区10号楼5层5单元502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呼房权证回民区字第2011142226号,共有权证号为:呼房权证回民区字第2011142227号。定于公告期满3日后,到本院司法鉴定技术室519办公室参加抽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评估机构选择结果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30日后领取评估报告。逾期则视为你二人放弃评估程序中的相关权利,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18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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