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志强、苏翠香:
本院受理原告王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45万元。2、判令被告从2011年9月5日起至2018年6月5日止,按月息二分支付利息558.9万元;并按月息二分支付从2018年6月6日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18)内0602民初3784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追加当事人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4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0日
张东、田彩青:
本院受理原告蔺奇颖诉被告张东、田彩青民间借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602民初469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张东、田彩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蔺奇颖偿还借款本金750849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750849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即2017年7月4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5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0日
梁首英:
本院受理原告乔玉英诉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原告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现依法向你送达鉴定申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来我院236审判庭做鉴定的谈话笔录,选择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并对鉴定检材进行质证,逾期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0日
张永平:
本院受理原告张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18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张永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彦偿还借款本金530万元及利息款44万元;2、被告张永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彦支付以530万元本金为基数年利率按6%计算从2018年3月22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二楼四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0日
杨昌:
本院受理原告车岐山诉被告杨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83700元,并承担起诉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2018)内0602民初2707号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0日
杨秀秀、高二艾: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佳佳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2018)内0602民初3397号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代偿还人民币165115.79元,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从2013年11月29日至2018年4月10日止利息27484.89元,本息合计192600.68元;2、判令二被告按年利率6%给付原告起诉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东胜区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8)内0602民初3397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商事综合审判第五团队三楼九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0日
刘飞:
本院受理原告田永清诉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6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偿还原告田永清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从2012年4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刘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偿还原告田永清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从2012年5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刘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偿还原告田永清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从2018年1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四、驳回原告田永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88元由被告负担11442元,原告负担2046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四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0日
刘小云、李红梅: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正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要求:刘小云、李红梅共同给付代偿款12038.97元及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年利率按6%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以及(2018)内0602民初2413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3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0日
边奎、张海明: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正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要求:边奎、张海明共同给付原告代偿款65084.86元及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年利率按6%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以及(2018)内0602民初1855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0日
刘勇、张桂芹: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正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要求:刘勇、张桂芹共同给付原告代偿款75816.17元及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年利率按6%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以及(2018)内0602民初1854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3日的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0日
王志刚、武慧: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正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要求:王志刚、武慧共同给付原告代偿款28389.57元及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年利率按6%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以及(2018)内0602民初2414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0日
院虎、郭曼: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15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院虎、郭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共同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202884.36元及利息(从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60元由被告院虎、郭曼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七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0日
郑荣: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市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你单位公告送达以下文书:拍卖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郑荣位于东胜区创业大厦西,伊泰南、铁西东2-1-1103室房产(合同编号:2009-0022602)房产一处。2.房地产估计报告,被执行人郑荣位于东胜区创业大厦西,伊泰南、铁西东2-1-1103室房产(合同编号:2009-0022602)房产一处已被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进行评估。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0日
段丽凤、高一厅:
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市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拍卖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段丽凤配偶高峰(已故)名下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佳苑小区9-1-202号房产(合同编号:2009-0005233)房产一处2.房地产估计报告,被执行人段丽凤配偶高峰(已故)名下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佳苑小区9-1-202号房产(合同编号:2009-0005233)房产一处已被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进行评估。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0日
王永红、吴永珍:
本院受理原告吴珍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3900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503900元从起诉之日起至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0日
刘奋清、王俊英:
本院执行的赵三润与刘奋清、王俊英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602执恢274号执行裁定书,责令你们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将被执行人王俊英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富兴路1号富兴农副产品交易中心1号楼2032号(合同编号:2009-0004231)、东胜区富兴路1号富兴农副产品交易中心1号楼2031号(合同编号:2009-0004230)房产两处以第一次拍卖保留价1136203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赵三润抵偿被执行人所欠其全部债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0日
赵家红:
本院受理原告刘丽民诉张家红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5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丽民与被告赵家红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刘梓辰(2016年8月9日生)随其父原告刘丽民共同生活,被告赵家红自2018年2月9日起至被抚养人刘梓辰18周岁止,每月负担400.00元抚养费,抚养费的给付方式为每年的6月30日、12月30日各给付一次。自发出本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0日
于风文:
本院受理原告荣玉才诉于风文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2222民初5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于风文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日内一次性清偿赊欠原告荣玉才化肥款66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2月9日起至给付完毕止,按月1%计算,利随本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吐列毛杜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上诉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0日
包玉树:
本院受理的原告拾成诉包玉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吐列毛杜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0日
通辽雪航啤酒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侯卫清诉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内蒙古法制报》2018年5月16日第12版中的法院公告中存在笔误:1、原公告“本院受理原告侯卫清诉被告”更正为“本院受理原告侯卫清诉你”。笔误2、原公告“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更正为“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号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8日
杨勇、姜慧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勇、姜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送达(2018)内0826执295号执行通知书、(2018)内0826执295号报告财产令、(2018)内0826执295号执行裁定书、(2018)内0826执29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腾房公告、(2018)内0826执295号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对被执行人杨勇所有的位于杭锦后旗二道桥镇房屋一套(面积:333.8m2,房权证号: 105030901968)予以查封、评估、拍卖,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本公告期满后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杭锦后旗入民法院第三调解室摇珠选择评估机构。逾期不至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同时告知你在选定评估机构后第10日到达杭锦后旗二道桥镇东渠村二社商住房屋参加评估现场勘验,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院将组织现场勘验,届时评估机构将作出评估报告,通知你于现场勘验后第10日来我院领取评估报告,逾期视为送达,如对报告有异议,在领取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对报告的认可,我院将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该标的物进行拍卖。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0日
刘兵:
本院受理上诉入赵春艳诉你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裁判。
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0日
马立国: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与阿拉腾查干、蔡魁、贺秀玲、蔡建兵、何忠平、王志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