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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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83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8-1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赵三虎、赵国亮:

本院受理原告李素芬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租赁费43600元及按20%计算的违约金8720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书、传票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主楼201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0日

徐军利、谢东升:

本院受理原告镶黄旗众大热力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军利、第三人谢东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627民初30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本院在执行徐军利与谢东升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不得执行证号为镶国用土第08076号、镶国用土第08518号、镶国用土第07403号、镶国用土第07404号的四块土地;证号为房权证XH 08字第04710号、房权证蒙字第161011200048号、房权证蒙字第161011200049号、房权证蒙字第161011200024号、房权证蒙字第161011200025号、房权证蒙字第161011200026号、房权证蒙字第161011200050号的七套房产;所有管道及锅炉等附属设施。)。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0日

包伟良、肖沙日那:

本院受理原告徐振全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12民初305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8日

吴玉峰:

本院受理原告石金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12民初30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8日

李布日古德:

本院受理原告包玉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12民初31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8日

陈金格:

本院受理原告康传芹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12民初33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8日

吴达胡白尔、吴青梅:

本院受理原告李代兄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12民初34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8日

哈斯巴根: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宝龙山立丰农资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12民初34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8日

白百岁:

本院受理原告张丽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12民初343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8日

陆通拉嘎:

本院受理原告李代兄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12民初346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8日

刘香春:

本院受理原告魏文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12民初348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8日

王那木斯来、王永光:

本院受理原告代小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12民初394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8日

邰金全:

本院受理原告鲍代兄与你、被告邰银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12民初444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8日

王富祥:

本院受理原告鲍代兄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8日

腾红桩:

本院受理原告鲍代兄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8日

王宝音吐:

本院受理原告鲍代兄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8日

包双胡日加卜:

本院受理原告鲍代兄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8日

包世通:

本院受理原告鲍代兄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8日

李连山:

本院受理原告鲍代兄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宝龙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8日

姜世杰、李淑梅:

本院受理原告赵宝林诉你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502民初3319号民事裁定书(撤诉裁定)。限你二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0日

杨春建:

原告梅艳娇与被告杨春建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02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0日

高瑞芳:

本院受理的高志锁与高瑞芳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103民初29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人高志锁向我院申请执行,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3执1052号执行通知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在公告送达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将依法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向你依法公告送达,现已到期,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将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县府街众惠家园2号楼1单元2层1023号,产权证号为2006012088的房产强制过户登记至高志锁名下。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0日

内蒙古世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张四新: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恒信建材有限公司、谷国亮诉被告内蒙古世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张四新互易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802民初755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开发区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0日

王玉强:

本院受理原告贾元秀诉被告王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802民初10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0日

杨晓青:

本院受理原告赵瑞平诉被告杨晓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内0802民初78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0日

巴彦淖尔市兴绿源农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赵福基: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德慎昌典当有限公司诉被告巴彦淖尔市兴绿源农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赵福基、齐海军、郭建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被告巴彦淖尔市兴绿源农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赵福基立即返还原告借款300000元并承担利息,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0日

刘美枝、邬林柱:

本院受理原告乔军诉被告刘美枝、邬林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内0102民初79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美枝、邬林柱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乔军借款本金17万元,借款利息77625元(截至2017年12月14日),并按照年利率24%继续支付借款利息从2017年12月15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乔军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0日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裕祥与被执行人乌海市乾振煤焦有限责任公司,王锁清、王国庆、乌海市海南区双清农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市海南区渡口双清煤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2016)苏0623民初210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有效地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基本信息:王锁清,男,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152725196209283417,住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巴音陶亥镇渡口村二社68号;

王国庆,男,197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15030319770818351X,住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巴音陶亥镇渡口村二杜85号。

悬贯内容

1.提供被执行人王锁清,王国庆准确下落致本院找到其本人,或依法协助人民法院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每个悬赏对象各奖励人民币50000元。

2.提供被执行人王锁清、王国庆准确财产线索并能实际执行到位的。奖励实际到位金额的10%,悬赏金额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在执行到位的财产中优先给付。

上述赏金直接从如东法院领取,对提供线索者予以严格保密。

悬赏期限:2018年8月2日至2019年8月2日

举报电话:(0513)80866960

13706271017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2018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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