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阿拉坦巴根:
本院受理原告关陶格特胡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在本院少年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0日
金冬冬: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满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包满达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11600元;2、给付利息(从2016年3月至2018年7月20000元×29个月×0.02=11600元)本利合计31600元;已付20000元余欠11600元给付利息至实际履行完全部债务时止,按月利率0.02%继续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0日
崔希蛟、何连山: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连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要求被告崔希蛟偿还借款本金29760元,利息17760元,利息计算至被告履行全部债务时止;2、要求被告何连山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0日
刘福贵(别名:刘财)、刘明伟: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德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5118号民事裁定书及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94400元、利息32096元;2、2018年5月15日以后利息计算至履行完全部债务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0日
王红伟: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3136号原告金宝山诉被告王红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内0521民初31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红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金宝山借款10000元,支付利息5400元,本息合计154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0日
李国强:
本院受理的(2018)内0521民初3078号原告李磊诉被告李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内0521民初30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国强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磊借款10000元,支付利息4183元,本息合计14183元;二、被告李国强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李磊自2018年4月2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02元计算的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0日
王宁:
本院受理原告白金昆诉被告王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24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0日
韩保才、张慧玲:
本院受理原告陈二文生与被告韩保才、张慧玲,第三人陈润仓、陈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0日
于志峰、马翠香:
本院受理原告吴美虹诉你们民间借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廷)在本院(旧址)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0日
于志峰、马翠香:
本院受理原告李巧玲诉你们民间借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旧址)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0日
于志峰,马翠香:
本院受理原告吴志明诉你们民间借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旧址)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0日
毕力格: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745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08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0日
孙桂花、高永厚、白界翔、冯治华、马巍、杨勇斌、王生荣、尹尚亮: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内0627民初1412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1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返还原告借款本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0日
柴俊炜、黄庆森、蔡丽花、准格尔旗杨家渠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原告主要诉讼请求:借款人返还借款本金880万元及支付利息、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0日
张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贷款人)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答辩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202室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要求被告张伟偿还信用卡透支金额24034.52元,并支付从2018年6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复利(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本案诉讼费及一切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0日
张军成: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赋支行(贷款人)诉你方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答辩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202室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要求被告张军成偿还信用卡透支金额4566.5元,并支付从2018年6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复利(复利以利息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本案诉讼费及一切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0日
鄂尔多斯市巨鼎煤炭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伊金霍洛旗众盛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李金喜、张美娥、赵树清、李香娃: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返还原告贷款本息,支付本金逾期罚息、利息逾期罚息;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0日
李香娃、潘统金、李春霞: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返还原告承兑汇票垫款逾期罚息;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0日
白宇贺: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五德天商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0日
李国会: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大林镇五德天商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0日
郝国庆:
本院受理的再审申请人全秀花与被申请人郝国庆、高波、樊三锁、高军民间借贷纠纷再审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802民再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0日
李景发、薛俊艳:
本院受理原告刘占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0日
王昕宇、乔乐乐、乔明忠:
本院受理原告崔世平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内0826民初11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昕宇、乔乐乐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崔世平借款3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2月3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乔明忠对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乔明忠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王昕宇、乔乐乐追偿。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5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子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0日
张守义: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后旗荣发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4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0日
何鹏: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何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3执57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书内容为:查封、拍卖被执行人何鹏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中山里西街52号院8号楼1层1单元1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呼房权证新城区字第2007107398号。定于公告期满3日后,到本院司法鉴定技术室519办公室参加抽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评估机构选择结果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30日后领取评估报告。逾期则视为你放弃评估程序中的相关权利,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0日
范文婷、胡萍、洪波: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范文婷、胡萍、洪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3执58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书内容为:一、查封、拍卖被执行人洪波所有的位于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北京路27号鲁能领域A座909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青房地权字第201386978号。二、查封、拍卖被执行人范文婷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15号绿地中央广场B12号楼1层2单元101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2014114607号。定于公告期满3日后,到本院司法鉴定技术室519办公室参加抽取评估机构程序,领取评估机构选择结果告知书,现场勘验通知书。30日后领取评估报告。逾期则视为你们放弃评估程序中的相关权利,不影响评估工作继续进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