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到被执行人陈某某的家庭状况,宋国龙震惊了,贫穷已经让他身无分文,家徒四壁,2.6万元的借款,他还能拿什么去偿还?法律无情人有情。作为案件的承办人,宋国龙立即拨通了申请人苏某某的电话,将他约至法院。
陈某某一家靠种地为生,其年仅11岁的女儿患有重病,至今没有上学,并且需要长期服药。
此前,陈某某向苏某某借款2.6万元。然而,病重的女儿,拮据的家境,让他根本无力去偿还借款,面对朋友的追债和法院的判决、执行,他发出一声叹息,便不再言语。
“由于陈某某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案件属于‘执行不能’。”宋国龙告知苏某某,如果继续对陈某某采取强制措施,必然会导致其家庭雪上加霜,而且苏某某的债权也无法实现。
苏某某意识到,这起案件并不是执行难,而是真正的“执行不能”。获悉陈某某的家庭状况,对于宋国龙的释法析理,苏某某表示理解。同时,他也了解到,如今,陈某某一家已被当地政府列为精准扶贫对象,正在依靠政府的帮扶从事养殖业,待其具备可供执行财产后,法院可恢复案件的执行。
这是发生在乌海地区的一起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宋国龙是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在他办理的执行案件中,“执行不能”案件屡见不鲜,习某某申请行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也同样具有代表性。
习某某申请立案后,法院使用网络查控系统对贾某某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发现贾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随后,依法将其传唤至法院,并要求如实申报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贾某某称,其无任何财产,并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法院依法将贾某某拘留15日。
案件立案满3个月后,工作人员依法约谈习某某时,习某某提出,贾某某有一辆大货车。经过核查,工作人员发现,该车辆与贾某某无关。履行了告知义务后,工作人员终结了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不能”是指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被执行人的财产客观上无法处置,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手段,案件仍无法得到执行。海南区法院分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格日乐介绍说,2016年至2018年6月30日,海南区法院力克执行难题,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2290件,结案1958件,其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695件。
7月25日下午,海南区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工作人员正在紧张地忙碌着。
今年是“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决战之年,执行工作面临着空前艰巨的任务。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连续召开会议,部署“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
海南区法院把“基本解决执行难”作为今年工作的首要任务,举全院之力攻坚“执行难”,专门制作了“执行难”决战图,实施挂图作战。执行团队全体人员加班加点,争分夺秒,切实加大执行力度,全力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采取机动、高效的执行模式,狠抓执行工作。
“基本解决执行难”所针对的“执行难”是指由于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有关方面拒不协助执行、执行机制不顺畅和执行人员自身存在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拖延执行等原因,导致案件无法执行的情形。人民法院通过规范执行行为、完善财产查控、加强信用惩戒等措施,能够解决上述原因导致的“执行难”。但是,“基本解决执行难”,并不意味着所有案件都能成功执行。
“因为实践中存在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客观上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无论采取什么执行措施,都不可能执行到位。这是当事人正常商业风险、市场交易风险的体现,法院也无法解决,这在任何国家、任何时期都是一样的,属于‘执行不能’,并不属于‘执行难’范畴。”格日乐解释说,“执行不能”现象不能简单归咎于法院执行人员不作为、难作为,它是当事人民事行为本身蕴含的交易风险,也是其应当承担的法律风险。因此,面对矛盾纠纷时,当事人必须谨慎选择是否诉讼,并积极关注对方的财产线索。同时,正确地、理性地认识法院执行工作,多一份理解,多一份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