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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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92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8-04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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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风霞:

本院受理原告磴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陶继雄、张风霞、巴彦淖尔市正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822民初145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2021)内0822民初1459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陶继雄、张风霞偿还贷款本金2039900元及利息(计算方式:从2017年9月22日至2019年6月21日按合同约定月利率9.9‰计算,从2019年6月22日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4.85‰计算);2.判令被告巴彦淖尔市正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陶继雄、张风霞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偿还责任;3.判令被告陶继雄、张风霞偿还2017年10月28日由北滩分社垫付的贷款利息18444.75元,并按照月利率3.625‰从垫付之日起承担利息至实际还清之日止;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1年8月4日

云鑫、郭二文: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刘柯芳与被上诉人郎程、云鑫、郭二文、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11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4日

闫平: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内蒙古兴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闫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11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4日

包成文:

本院受理的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包成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包成文偿还购买福田554拖拉机欠款59500元;2.要求被告包成文承担一切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4日

李璐: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李璐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4日

王田荣: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王田荣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4日

吕彬: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吕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4日

李秀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李秀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4日

李茹: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李茹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4日

赵亚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赵亚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4日

内蒙古北方药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巧玲、内蒙古北方药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内01民初9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4日

刘振超:

本院受理上诉人程捷与被上诉人刘振超、王若众、王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4日

通辽市华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玉宝与被告通辽市华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18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通辽市华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马玉宝租赁服务费130000元;二、驳回原告马玉宝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98元,由原告马玉宝负担198元,由被告通辽市华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9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4日

王少海、包头市融茂亿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融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少海、包头市融茂亿健身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207民初93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4日

刘志强:

本院爱理原告郭骞诉被告刘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1208号起诉状副本(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5号(233)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4日

邓安宇:

本院受理上诉人张占成与被上诉人张志峰、张静,原审被告邓安宇、陈建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4日

内蒙古春来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魏德明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公司送达开庭传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3116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4日

刘忠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偿款27523.73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险费1843.7元;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自2017年6月1日起,以本金29367.4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截至2020年11月9日利息为4605.5元,本息合计为33972.9元)。四、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8月4日

胡月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胡月英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4日

王金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王金龙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

2021年8月4日

李文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李文远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8月4日

云凤: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云凤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8月4日

杨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杨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8月4日

王秀兰:

本院受理原告郭晓伟与被告王秀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1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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