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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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92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8-04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李光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李光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7101民初1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8月4日

李丽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诉被告李丽娥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7101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8月4日

王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诉被告王茜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7101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8月4日

范平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范平小、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7101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8月4日

马春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马春花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7101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8月4日

贾永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与被告贾永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7101民初1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8月4日

胡德:

本院受理原告郭磊诉王敏、呼和浩特市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4日

内蒙古智恒太阳能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王友谊:

本院受理原告准格尔旗永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你方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4日

杜保保:

本院受理原告董利军与被告杜保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偿还欠款36790元(叁万陆仟柒佰玖拾元整),判决被告偿还欠款利息2%及交通费、住宿费等;二、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证人出庭申请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杜保保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4日

王永峰: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泰利达出租车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永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631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4日

李丙建:

本院受理原告郑秋娥诉被告李丙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31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李丙建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交付原告郑秋娥房屋租金9000元、采暖费1960.2元及利息(以10960.2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0年9月18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198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丙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4日

侯广霞:

关于申请人王旭东申请执行尚利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内0102民初6955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尚利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尚利名下与你共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395号和成电机高层住宅小区C座4层6单元402的房屋,并依法对该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经过公开拍卖一拍无人竞买,现经申请人王旭东申请对该房屋进行第二次拍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本院作出(2020)内0102执恢232号之二拍卖通知书,通知如下: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被执行人尚利名下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395号和成机电高层住宅小区C座4层6单元402的房屋进行第二次拍卖,第二次拍卖按第一次起拍价1468100元,降幅5%,即1394695元,竞价增价幅度为5000元,保证金数额为139469.5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201(执行局)领取,逾期不取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4日

于文珍:

本院受理原告田交其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4日

于文珍:

本院受理原告安海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4日

张艮全:

本院受理原告田海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4日

王磊:

本院受理原告史亚娟诉被告王磊、陈娜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4日

杨瑞:

本院在执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中心支公司与杨瑞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执7号之八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1年8月4日

温美英:

本院在执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中心支公司与温美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71执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2021年8月4日

魏志慧:

本院受理原告苏昕诉魏志慧(2021)内0125民初117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魏志慧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8月4日

朗润月: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赵运来、王玲枝、菅补全、韩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221民初32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4日

顾亚芬:

本院受理原告卢兴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218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准予原告卢兴义与被告顾亚芬离婚。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8月4日

刘俊明:

本院受理原告冯金占诉被告刘俊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速裁团队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刘俊明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计算,从2015年6月6日至2021年1月12日,利息计200100元),本息共计350100元。二、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担保费等一切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8月4日

白应元:

本院在执行白存旺、张秀梅申请执行白应元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922执恢4号]案件中,申请人白存旺、张秀梅同意将被执行人白应元名下冀GRF63挂车一辆,华骏牌、仓栅式半挂车以第二次网络司法拍卖价34400元以物抵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922执恢4号之四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化德县人民法院

2021年8月4日

包额尔敦:

本院受理的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包额尔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通辽市广联农机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包额尔敦偿还购买东方红404拖拉机欠款14900元;2、要求被告包额尔敦承担一切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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