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文娟: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马文娟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2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日
王清静:
本院受理原告张喜珍与被告王清静、刘海珍、杨廷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02民初571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日
程正亮:
本院受理原告韩文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穷尽一切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393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四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日
张曙军:
本院受理原告徐鹏飞与被告张曙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1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徐鹏飞4794.69元;二、驳回原告徐鹏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元,由原告徐鹏飞负担160元、由被告张曙军负担70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张曙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日
张曙军:
本院受理原告孙日旭与被告张曙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1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孙日旭28229.58元;二、被告张曙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原告孙日旭13097.26元;三、驳回原告孙日旭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2元,由原告孙日旭负担406元、由被告张曙军负担896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张曙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日
赵永平:
本院受理原告徐杰华诉被告赵永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赵永平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6700元)、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2021)内0102民初63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日
内蒙古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金星鸿业电梯技术有限公司诉你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9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内蒙古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金星鸿业电梯技术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469406.5元;二、被告内蒙古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内蒙古金星鸿业电梯技术有限公司违约金60011.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