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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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91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8-03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冯玉霞: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96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冯玉霞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4865.82元,支付利息19484元,本息合计34349.82元;二、被告冯玉霞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2020年10月24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7.2845‰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9元,由被告冯玉霞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日

宁吉友:

本院受理(2021)内0521民初4787号原告李东与被告宁吉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宁吉友给付建房施工款7000元、逾期利息1331元【(7000元×0.005元×31个月,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日)+(7000元×0.0032元×11个月,2020年8月2日至2021年7月1日)】,本息合计8331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8月3日

包福生、吴永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包福生、吴永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521民初168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包福生、吴永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17448.43元,本息合计47448.43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1月23日),并给付从2021年1月24日开始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9.786‰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8月3日

德海月: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保康春雷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与你、杨青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521民初4543号裁定书。原告科左中旗保康春雷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欠款本金1860000元,利息904400元,本息合计2764400元;2、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自2021年7月3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欠款本金186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0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8月3日

杨德春:

本院受理的原告葛长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521民初4853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葛长顺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1000元及利息7968.8元(2019年9月15日至2020年8月15日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11000元×0.02元×11个月=2420元;2020年8月16日至2021年7月16日按月利率1.28%计算利息,11000元×0.0128元×11个月=1548.8元,利息合计2420元+1548.8元+4000元=7968.8元),本息合计18968.8元;2、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7月17日起至实际偿还全部借款日止按月利率1.28%计算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日

宋学斌:

本院受理的(2021)内0521民初869号原告徐德伸与被告宋学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内0521民初8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宋学斌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徐德伸欠款31000元,支付利息4092元(31000元×0.5%×26.4个月,2018年11月20日至2021年2月2日),本息合计为35092元;二、被告宋学斌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徐德伸自2021年2月3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5%计算;三、驳回原告徐德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日

严改花、杜培清、李翠玲、刘厚、刘俊芳: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西蒙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诉被告严改花、杜培清、李翠玲、刘厚、刘俊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严改花支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壹拾叁万肆仟伍佰肆拾贰元伍角壹分(134542.51元),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止,现暂计至2020年9月11日欠利息为人民币壹拾柒万柒仟捌佰捌拾柒元捌角玖分(177887.89元)(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9月份市场报价利率为3.85%,4倍利率为15.4%),上述二项共计:人民币叁拾壹万贰仟肆佰叁拾元肆角(312430.4元)。2、请求判令杜培清、李翠玲、刘厚、邬祥、刘俊芳对上述贷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请求判令六被告承担原告提起诉讼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602民初1733号民事裁定书二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指挥中心一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年8月3日

李翠英:

本院在执行殷让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我院作出的(2021)内0602执恢65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裁定拍卖李翠英在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持有的32097元股权。鄂尔多斯市东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鄂东审评报字【2021】第035号资产评估报告,告知你上述股权评估价格为72539.22元。请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年8月3日

董百顺:

本院审理的原告贾斌雄诉被告董百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房屋租赁费用12000元;2、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家具款2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转普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指挥中心201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指挥中心第一速裁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日

王过兵、王英、杨永清:

关于苏俊杰申请执行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1、(2021)内0602执恢416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们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2021)内0602执恢416号报告财产令,责令你们限期如实报告财产; 3、(2021)内0602执恢416号缴款通知书; 4、(2021)内0602执恢41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王英位于东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山路2号街坊15号楼-1至2层-1(不动产权证书号:D-02183)房产一处、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王过兵位于东胜区吉劳庆北路14号街坊2号楼3号商铺(不动产权证书号:043867)房产一处、查封被执行人杨永清位于东胜区吉劳庆北路14号街坊2号楼2号(不动产权证书号:043864)房产一处;5、(2021)内0602执恢416号拍卖裁定书,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王英位于东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山路2号街坊15号楼-1至2层-1(不动产权证书号:D-02183)房产一处、被执行人王过兵位于东胜区吉劳庆北路14号街坊2号楼3号商铺(不动产权证书号:043867)房产一处、被执行人杨永清位于东胜区吉劳庆北路14号街坊2号楼2号(不动产权证书号:043864)房产一处; 6、内众联估字[2021]第0127号评估报告,被执行人王英位于东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松山路2号街坊15号楼-1至2层-1(不动产权证书号:D-02183)一处房产市场价值为4159949元、内众联估字[2021]第0128号评估报告,被执行人王过兵位于东胜区吉劳庆北路14号街坊2号楼3号商铺(不动产权证书号:043867)一处房产市场价值为4047008元、内众联估字[2021]第0129号评估报告,被执行人杨永清有位于东胜区吉劳庆北路14号街坊2号楼2号(不动产权证书号:043864)一处房产市场价值4181573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查封)、拍卖裁定书、评估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日

张喜俊:

本院受理原告吉仁与被告张喜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铁西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铁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87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铁西支公司在交强险的赔付范围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向原告吉仁赔偿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000元;二、被告张喜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向原告吉仁赔偿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7161元;三、驳回原告吉仁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七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日

康继荣、解金宝、闫闻吾、张飞虎、闫小英(系被执行人张飞虎的妻子)、白俊娥、高雪峰、刘建军、宋艳萍、张润飞、鄂尔多斯市谊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你们与内蒙古伊金霍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作出(2016)内06执427号之十一执行裁定书冻结张飞虎在鄂尔多斯市谊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4750万元股权及分红,冻结时间为三年;2020年11月30日作出(2016)内06执42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康继荣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账号:6217000460003537800-156-1),冻结时间为一年;于2021年5月8日作出(2021)内06执恢63号之一、之二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解金宝所有的131011100495号房产;被执行人闫闻吾所有的131021400921号房产;被执行人宋艳萍所有的2011-0003789号房产;案外人闫小英(系被执行人张飞虎的妻子)所有的116389、116392、116395、116394、116393、116386、116390、116391、116388号房产;被执行人白俊娥所有的2011-0019538、2012-9065031、2012-9066275、2012-9065030、2012-9055194、2012-9055193、2012-9055186、2012-9066272、2012-9066274、2012-9055187、2012-9066273号房产;被执行人高雪峰所有的2013-0035089、2013-0035088、2013-0035086、2013-0035087、2013-0035091、2013-0035090、2013-0035085、2013-0035102、2013-0035097、2013-0035098、2013-0035100、2013-0035101、2013-0035096、2013-0035092、2013-0035095、2013-0035094、2014-9004035、2011-0001892、15399号房产;被执行人刘建军所有的111623,115955,131021002094号房产;被执行人宋艳萍所有的056387号房产;被执行人张润飞所有的111702号房产;担保人鄂尔多斯市谊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鄂国用2010第000111号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限为三年。至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查封(冻结)执行裁定书,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如对查封、冻结有异议的,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将视为认可。查封(冻结)期限内,任何人不得对财产有隐匿、转移、损毁、变卖、抵押、典当、赠送等设定权力负担的行为,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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