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萍:
本院受理原告郝满红诉被告张志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速裁团队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当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志萍给付原告郝满红租赁商铺期间产生的物业费4078元、采暖费5052元,共计9130元;并返还原告1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张志萍负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日
武林霞、王志远:
本院受理原告秦建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23民初4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1年8月3日
王彦国:
本院受理的原告邵伟与被告王彦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26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彦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邵伟借款本息合计54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75元,由被告王彦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如逾期履行或报告,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得有髙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或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赵丽云: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晓艳与被告赵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7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赵丽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李晓艳借款本金30000元;二、被告赵丽云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1月12日始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2021年1月份贷款市场利率即年利率3.85%计算,逾期利息至本息偿还完毕止;三、驳回原告李晓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50元,由被告赵丽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覆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如逾期履行或报告,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或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党强伟、刘英亮、尚文兵:
本院受理原告磴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杨东、党桂琴、党强伟、刘英亮、尚文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822民初1440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2021)内0822民初1440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杨东、党桂琴偿还贷款本金75000元及利息(从2016年12月22日至2019年6月28日,利息按月利率9.9‰计算,从2019年6月29日至清款之日利息按月利率14.85‰计算);2.被告党强伟、刘英亮、尚文兵对被告杨东、党桂琴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偿还责任;3.由被告杨东、党桂琴、党强伟、刘英亮、尚文兵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判。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日
王文俊:
本院受理原告杨茂峰与被告王文俊、呼和浩特市雅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民初9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日
额尔登布鲁德:
本院受理上诉人呼和浩特市宣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城发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额尔登布鲁德与原审第三人江西大厂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2684号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日
闫二军:
本院受理原告张强与被告闫二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稀土高新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1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5元,由原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诉讼服务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1年8月3日
巴音娜:
本院在执行杨沙仁高娃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本院作出的(2020)内0602执278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你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中央路一号街坊玫瑰家园10号楼1单元502室房产一处、内蒙古中博房地产价格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内中博房地估字【2021】第0273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告知你上述房产评估价格为955924元。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日
王永青刘志礼李耀唐: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日
毅力特:
本院在执行杨知国申请毅力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送达(2017)内0802执1985号执行裁定书(划拨、续行冻结裁定书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日
张建军:
本院在执行李四娃与张建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7)内0924民初301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日
杨挡卫:
本院在执行赵旭东与杨挡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内0924民初1472号民事判决书,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告知书、拒不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日
郭龙:
乔金玉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内0624民初6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24执64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缴款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乔金玉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从2012年2月12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本金还清为止的利息及案件受理费3650元、保全费2520元,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另,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郭龙及牛瑞婷共有的位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煤北路35号接访7号楼2单元203室房屋。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24执64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用)、勘验通知书、评估报告、执行裁定书(拍卖用)、流拍报告、降价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21年8月3日
张玲秀:
本院受理原告云巴特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29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日
王永刚: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鹤鸣、王永刚、赵三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321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日
武满良、王东霞、武七十一、平二贵: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322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日
张二云、白拉弟、崔瑞军、孔祥威: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日
平树树、刘红霞、彭月明: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221民初32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日
王巍:
本院受理的原告齐占文与被告王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19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齐占文借款本金28000元,利息18984元,本息合计46984元;二、被告王巍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始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2020年8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5.4%计息,至欠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齐占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84元,由被告王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如逾期履行或报告,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或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