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贵:
本院受理的原告白长明与被告李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15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白长明借款本金17000元,利息42255元,本息合计59255元;二、被告李贵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1月22日始按照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5.4%计息至本息偿还完毕止;三、驳回原告白长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326元,由被告李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如逾期履行或报告,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或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内蒙古蒙承共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蒙清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4民初100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缔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日
白连群:
本院已受理原告孟领晓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2937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白连群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孟领晓借款255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白连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日
陈树叶、陈六十八:
本院已受理原告包巴特尔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3046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陈树叶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包巴特尔借款本金40000元;二、被告陈树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包巴特尔借逾期利息5265.58元(40000元×6%÷365天×659天,2018年11月2日至2020年8月19日)+(40000元×3.85%÷365天×221天,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4月1日);三、驳回原告包巴特尔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5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包巴特尔负担45元,由被告陈树叶负担13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8月3日
李春波:
本院已受理原告扈志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3048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李春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扈志伟欠款23000元;二、驳回原告扈志伟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5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扈志伟负担370元,由被告李春波负担86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日
吴双喜:
本院已受理原告刘桂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3134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吴双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桂花借款本金26600元;二、被告吴双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刘桂花借款利息17700元(26000元×0.0128元×52个月,从2016年11月23日至2021年3月23日),并继续支付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8%计算的从2021年4月27日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吴双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日
孙青山:
本院已受理原告李长青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3139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孙青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长青借款本金10000元;二、被告孙青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长青借款利息11224元(10000元×0.02元×51个月,2016年5月13日至2020年8月19日)+(10000元×0.0128元×8个月,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4月13日);三、驳回原告李长青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孙青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日
张俊利: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被告张永刚、张俊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内0121民初198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8月3日
韩朝英、任利明、李永明、杨拴柱、张志礼、韩朝霞:
本院受理申请人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朝英、任利明、李永明、杨拴柱、张志礼、韩朝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出变更执行主体申请,申请将申请人由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内蒙古庆源绿色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执行主体申请书及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到土右法院703办公室参加听证会,你也可以在此期间本人到本院703办公室领取纸质文书。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日
张雄雄刘孝叶张三保张根在张喜在: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土默特右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日
内蒙古明泽致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和林格尔县盛乐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诉被告和林格尔县永强德顺源饭店,第三人内蒙古德顺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明泽致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内蒙古盛乐文化产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1年8月3日
刘红梅、温小军:
本院受理原告潘妮璇、李世文诉你们、杜和平、薛美丽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4民初89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6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日
付元在:
本院受理原告龙根桩诉被告付元在民间借货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24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付元在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龙根柱借款214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6元减半收取,由被告付元在负担168元。自公告之日起60田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日
呼和浩特市圣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君毅:
本院受理的再审申请人袁国全与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圣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君毅、呼和浩特市七巧国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民再129号案件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日
温望成、宇永、李占伟、达拉特旗昊蚨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大成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盛通煤炭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上诉人许小平、第三人温望成、宇永、李占伟、达拉特旗昊蚨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大成煤炭经销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盛通煤炭贸易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43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日
王文俊:
本院受理原告杨茂峰与被告王文俊、呼和浩特市雅室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民初9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日
马坚:
本院受理原告贺杰与被告马坚、郭亮、李荣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2021)内0826民初1146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日
王秀杰:
本院受理的原告朱振艳与被告王秀杰民间借贷到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02民初16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秀杰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朱振艳借款本金68933.97元,利息18933.86元,本息合计87867.83元;二、被告王秀杰支付原告朱振艳自2020年8月20日始按2020年8月份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5.4%计息至本息偿还完毕止。三、原告朱振艳有权在80000元债权范围内有权对王秀杰名下的坐落于通辽市科尔沁区施介办事处一委6层西单元中间屋(建筑面积48.8m2,房屋产权证号为:蒙房权证通辽市字第108031606540号)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朱振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548元,由被告王秀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如逾期覆行或报告,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或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