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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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91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8-03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梁毅慧: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梁毅慧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7101民初2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8月3日

刘福俊:

本院受理原告史三女诉被告何瑞清、刘福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1年8月3日

贾燕: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与被告贾燕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内7101民初2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1年8月3日

内蒙古北方药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王晟璐、内蒙古北方药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民初9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日

关占清、张红利: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21民初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日

吴波、王生、王贵、刘艳梅、张瑞芬: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市东河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波、王生、王贵、刘艳梅、张瑞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207民初167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日

于林:

本院受理原告王铁梅与被告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日

王国强:

本院受理原告陈文明诉你与巴彦淖尔市绿华沙漠生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郝志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十三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日

付帅:

本院受理原告孔泉智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2021)内0826民初1235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通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日

高赞峰:

本院受理内蒙古和信荣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内0121民初1000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121民初10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高赞峰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内蒙古和信荣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621009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621009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0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9时30分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付清为止,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内蒙古和信荣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33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高赞峰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日

肖虎虎:

本院受理原告陈美英与被告内蒙古标志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内蒙古标志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追加你为本案第三人,现因你不在户籍地居住,也无其他联系方式,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追加第三人申请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诉讼请求如下: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商品认购协议》,并且依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价值26235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1年8月3日

贾永瑞:

本院受理原告史三女诉被告贾永瑞、贾粉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再审裁定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1年8月3日

王宏杰:

本院受理原告董其祥与被告王宏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5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日

李洪立: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李洪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4253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日

杨正清: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祥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610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1)内0105民初610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日

王东霞: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雅世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594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1)内0105民初594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日

段文龙:

本院受理王建国申请执行段文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恢30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拍卖段文龙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街金厦公寓综合楼1至2层7011-7021号房屋,产权证号: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2008108230号,呼房权证赛罕区字第2008108231号、(2020)内0105执恢301号通知书(通知内容:本院受理王建国申请执行段文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对被执行人段文龙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街金厦公寓综合楼1至2层7011-7021号房屋进行询价,由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出具的网络询价报告价格为2103350元、由京东大数据询价平台出具的网络询价报告价格为2874983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出具的网络询价报告价格为3116587元。现按以上三家询价报告中间价2874983元作为财产处置的参考价)】、执行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日

刘树东、内蒙古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信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刘树东、内蒙古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执恢360号询价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拍卖)。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日

刘轩、郭亚波:

本院受理原告伦晓蕉、赵烨磊、赵迎喜、刘秀林诉被告赵欣、张玉平、郭小玲、杜欣、高双泉、郭亚波、白向国、刘轩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八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及其他合理费用共计397083元;2、本案诉讼费等均由八被告共同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2021)内0602民初773号转普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日

任兵兵、许彩霞:

本院受理原告卓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卓资县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日

李强:

本院受理原告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强、李国祥、刘宏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223民初5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乌克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2021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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