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13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190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7-3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玉泉区岳铭楼客栈、高丛府: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满兴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4民初36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才金龙:

本院已受理原告罗长青与被告才金龙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1999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才金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罗长青建房尾欠款45030元;二、驳回原告罗长青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7元,由原告罗长青负担411元,由被告才金龙负担92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才金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王长春:

本院已受理原告罗长青与被告王长春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3066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王长春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罗长青建房尾欠款24000元;二、驳回原告罗长青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2元,由原告罗长青负担432元,由被告王长春负担4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长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30日

薛永福:

本院已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东苏农资经销处与被告薛永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2168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薛永福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东苏农资经销处欠款4500元,支付利息4050元(4500元×2%×45个月,2017年2月11日至2020年11月10日),合计85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薛永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常天仓、白金莲:

本院已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东苏农资经销处诉被告常天仓、白金莲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2225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常天仓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东苏农资经销处欠款53345元;二、驳回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东苏农资经销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常天仓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包武昌、包风琴:

本院已受理原告张玉良与被告包武昌、包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521民初3882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包武昌、包风琴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张玉良借款1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包武昌、包风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付海歌:

本院已受理(2021)内0521民初4887号原告邹德国诉付海歌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邹振博,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500元抚养费;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花吐古拉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王守忠: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银行乌兰察布恩和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902民初126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口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刘丽茹:

本院受理原告闫晓东与被告刘丽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赵子岗:

本院受理原告呼为军诉被告赵子岗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602民初1463号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15705.52元(从2011年10月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本金100000元,年利率24%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10月22日止,按本金100000元年利率15.4%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偿还从2020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本金10万元,年利率15.4计算);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十五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董丽芳:

本院受理原告李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25民初61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侯红霞: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合和置业有限公司与侯红霞、赵燕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七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张斌、赵利珍:

本院受理原告胡占胜诉你们、第三人呼和浩特市泰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2021)内0104民初3222号民事裁定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韩欢庆:

本院受理原告吕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文书上网告知书及原告的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巴彦塔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30日

王永奋、王东茂:

本院受理的张建平、王淑珍、张海荣、张挨喜、贾振峰、张东申请执王东茂、王永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我院对王永奋所有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德胜大街南和平路西农牧学校西南角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达国用(2013)第000799号)及有产权证的地上建筑物(产权证号:135031302249)和无产权证的地上建筑物进行司法拍卖,2021年5月15日,买受人内蒙古锅先生餐饮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50602M A0Q GBEFX0)以3844754元的最高价竞得,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21执恢167、168、169、170、171、172号拍卖成交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317室领取,逾期不领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白瑞、王爱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靳智钦与被执行人白瑞、王爱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达民初字第2725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白瑞、王爱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白瑞、王爱民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以(2014)内0621执263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白瑞所有的位于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明珠园2号、33号、32号、31号底商(135011200814),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评估拍卖上述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查封、拍卖),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到达拉特旗人民法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查封、拍卖)。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尔定生:

本院受理原告张亮诉被告尔定生、张米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尔定生偿还原告张亮借款本金85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85万元为基准,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利率按月利率2%计算):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米苍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保证担保责任;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本案的受理费用由被告尔定生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白二小:

本院受理原告李军飞诉被告白二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8万元;二、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方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关于举报涉黑涉恶涉伞线索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7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裴永军:

本院受理原告刘春旭诉被告裴永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31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从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1)内0602民初1460号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三楼三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