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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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90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7-30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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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军:

本院受理原告陈建军诉被告张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刘殿珍、周美凤: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殿珍、周美凤、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2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刘殿珍、周美凤偿还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为其向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垫付的贷款55650元及利息(以55650元为基数,从2012年8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其它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张慧、张志军:

本院受理原告李秀林与被告张慧、张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内蒙古中盛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郑志勇与被告内蒙古中盛万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包呼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包呼和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包呼和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一、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合计人民币237301.39元,其中本金99332.47元,利息39786.55元,费用98142.37元(利息、费用暂计至2021年5月4日,此后的利息、费用按领用合约规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2000元;以上合计239301.39元;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公告费以及诉讼行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2021)内0102民初54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崔瑞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崔瑞峰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崔瑞峰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一、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合计人民币226715.22元,其中本金124806.76元,利息38926.08元,费用61099.45元,应收未收利息1882.93元,(利息、费用暂计至2021年5月4日,此后的利息、费用按领用合约规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2000元;以上合计28715.22元;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公告费以及诉讼行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2021)内0102民初54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刘保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刘保平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刘保平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一、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合计人民币200048.84元,其中本金99594.2元,利息30805.6元,费用69649.04元(利息、费用暂计至2021年5月4日,此后的利息、费用按领用合约规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2000元;以上合计202048.84元;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公告费以及诉讼行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2021)内0102民初54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师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师义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师义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一、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合计人民币229115.84元,其中本金127575.9元,利息0元,费用101539.94元(利息、费用暂计至2021年5月4日,此后的利息、费用按领用合约规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2000元;以上合计231115.84元;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公告费以及诉讼行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2021)内0102民初54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韩靖哲: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韩靖哲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韩靖哲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一、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合计人民币299247.17元,其中本金175632.28元,利息0元,费用123614.89元(利息、费用暂计至2021年5月4日,此后的利息、费用按领用合约规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2000元;以上合计301247.17元:;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公告费以及诉讼行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2021)内0102民初54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黄俊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黄俊英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黄俊英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一、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合计人民币66118.5元,其中本金59909.28元,利息0元,费用6209.22元(利息、费用暂计至2021年5月4日,此后的利息、费用按领用合约规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2000元;以上合计68118.5元;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公告费以及诉讼行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2021)内0102民初54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齐桂荣: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齐桂荣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齐桂荣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一、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通宝白领信用卡欠款合计人民币130057.73元,其中本金91984.88元,利息15377.32元,费用22695.53元(利息、费用暂计至2021年5月4日,此后的利息、费用按领用合约规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2000元以上合计132057.73元;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公告费以及诉讼行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2021)内0102民初54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马红英、刘楞: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红岩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马红英、刘楞、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为其向第三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代偿的欠款167903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借款的资金占用损失(自2012年6月30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年利率4.65%计算,现暂计至起诉之日,共计69617元);上述两项共计237520元;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保全裁定及转普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郎占山:

本院受理原告王欢诉被告郎占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刘慧娟:

本院受理原告李永泉诉被告刘慧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33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刘慧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李永泉支付货款12044.4元、公告费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01元,原告李永泉已预交,由被告刘慧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刘慧娟:

本院受理原告刘勇振诉被告刘慧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33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刘慧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刘勇振支付货款1637元、公告费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刘勇振已预交,由被告刘慧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刘慧娟:

本院受理原告武国旺诉被告刘慧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33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刘慧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武国旺支付货款2700元、公告费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武国旺已预交,由被告刘慧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陈磊:

本院受理原告杨凡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陈磊:

本院受理原告斯琴格日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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