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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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90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7-30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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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亮:

本院受理原告巴雅尔图诉被告天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331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许森: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文与你、苏义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家事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虎国仓:

本院受理的原告戈双进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举证、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家事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连君、任玉兰: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连君、任玉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七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内蒙古世文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张彦斌:

本院受理原告张加加与内蒙古世文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张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七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托克托县盛唐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杨霞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共147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民终3273、3319、3330、3284、3287、3215、3314、3308、3220、3283、3240、3321、3278、3252、3282、3323、3239、3249、3265、3302、3307、3317、3225、3235、3288、3274、3324、3289、3333、3286、3222、3280、3285、3301、3270、3233、3232、3331、3234、3295、3322、3325、3313、3327、3221、3326、3276、3224、3228、3272、3304、3227、3275、3315、3217、3311、3237、3277、3243、3231、3318、3230、3260、3267、3236、3297、3266、3244、3229、3247、3218、3305、3316、3328、3279、3223、3216、3281、3251、3242、3268、3300、3312、3245、3219、3320、3310、3298、3332、3329、3226、3334、3299、3248、3238、3260、3180、3191、3179、3204、3202、3176、3175、3198、3173、3208、3181、3194、3207、3196、3192、3199、3172、3163、3167、3188、3164、3195、3161、3185、3165、3168、3201、3197、3166、3186、3171、3189、3184、3205、3178、3203、3157、3169、3160、3162、3200、3193、3159、3174、3183、3170、3206、3182、3117、3190、318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秦德龙:

本院受理原告陈富库与被告秦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刘小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929民初4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高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与石月元、石欢喜、韩金成、石泽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30日

冀文耀:

本院受理原告刘鹏侠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武丽枝:

本院受理土默特右旗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杜晓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鄂尔多斯市荣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变更执行主体。依法向你送达变更执行主体申请书、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号法庭进行询问。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于文宽:

本院受理原告刘炳煜诉被告于文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782民初53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阜新市晓霞矿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阜新矿区艾友振兴建筑工程队诉被告内蒙古海州露天煤矿有限公司、被告霍林郭勒市易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阜新市晓霞矿业有限公司、被告阜新矿业集团彰武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阜新市晓霞矿业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1)内2526民初705号案件的追加被告通知书、起诉书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五个严禁、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2021年7月30日

陈博、黄艳辉: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艳平与被执行人陈博、黄艳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李玉铭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执异45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中止对车牌号为京Q 13TE2的凯宴B5295CC越野车辆一辆的执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异议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李胜利: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国良诉被告沈明生、李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李胜利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4926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白塔法庭(赛罕区机场路110国道东乔家营对面路北)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田小军:

本院受理(2021)内0105民初381号原告云龙诉被告宋依然、田小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史旭光:

本院受理(2021)内0105民初5750号原告黄静诉被告史旭光、张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刑学飞:

本院受理原告陈宝林诉被告刑学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4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鲁原昌:

本院受理原告兰伟诉被告鲁原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637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李霆峰:

本院受理原告王太保诉被告李霆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乔国栋:

本院受理原告赵毛豆诉被告乔国栋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钟世萍:

本院受理原告新城区邵蒙化工建材批发部诉被告龚建、钟世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燕利军:

本院受理原告阿拉德尔图诉被告燕利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阿拉德尔图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前期汽车维修费9195元、交通费1000元,以上共10,195元,核减被告交强险已经赔付的2000元,现向被告主张819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东侧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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