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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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90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1-07-30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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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玉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长安金座支行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俊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万和通工贸有限公司、包头市广聚灏工贸有限公司和你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5)赛执字第00504号]一案中,申请人内蒙古力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124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内蒙古万和通工贸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长安金座支行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俊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广聚灏工贸有限公司、方玉虎和你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5)赛执字第00504号]案件中以及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长安金座支行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俊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广聚灏工贸有限公司、赵保平、袁翠连和你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5)赛执字第00505号]案件中,申请人内蒙古力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2015)赛执字第00504号和(2015)赛执字第0050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124号执行裁定书和(2021)内0105执异125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赵保平、袁翠连: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长安金座支行与被执行人内蒙古万和通工贸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俊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广聚灏工贸有限公司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5)赛执字第00505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125号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张飞: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清水河县良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宏宇蒙鑫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金百纳贸易有限公司和你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7)内0105执455号]一案中,申请人内蒙古力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141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姜在堂、杨翠花: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宏宇蒙鑫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清水河县良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金百纳贸易有限公司元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7)内0105执456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142号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呼和浩特市俊发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长安金座支行与被执行人内蒙古万和通工贸有限公司、包头市广聚灏工贸有限公司、方玉虎和你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5)赛执字第00504号]案件中以及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长安金座支行与被执行人内蒙古万和通工贸有限公司、包头市广聚灏工贸有限公司、赵保平、袁翠连和你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5)赛执字第00505号]案件中,申请人内蒙古力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2015)赛执字第00504号和(2015)赛执字第0050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124号执行裁定书和(2021)内0105执异125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呼和浩特市宏宇蒙鑫煤炭运销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清水河县良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金百纳贸易有限公司、张飞和你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7)内0105执455号]案件中以及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清水河县良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金百纳贸易有限公司、姜在堂、杨翠花和你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7)内0105执456号]案件中,申请人内蒙古力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2017)内0105执455号和(2017)内0105执456号两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141号执行裁定书和(2021)内0105执异142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呼和浩特市金百纳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宏宇蒙鑫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清水河县良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张飞和你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7)内0105执455号]案件中以及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宏宇蒙鑫煤炭运销有限公司、清水河县良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姜在堂、杨翠花和你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7)内0105执456号]案件中,申请人内蒙古力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2017)内0105执455号和(2017)内0105执456号两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141号执行裁定书和(2021)内0105执异142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内蒙古兴蒙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回民区万达广场支行与被执行人达拉特旗海达工贸有限公司、内蒙古兴蒙金荣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秦良、王静和你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6)内0105执恢152号]一案中,申请人内蒙古力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143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王静: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回民区万达广场支行与被执行人达拉特旗海达工贸有限公司、内蒙古兴蒙金荣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兴蒙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秦良和你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6)内0105执恢152号]一案中,申请人内蒙古力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执异143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丁昔怀: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茂诉被告丁昔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5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孙伟:

本院受理的李鹏诉被告孙伟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对孙伟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443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王俊英、杨瑞国、杨春雪:

本院受理的史猛虎诉被告王俊英、杨瑞国、杨春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对王俊英、杨瑞国、杨春雪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457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于占海:

本院受理的邱建刚诉被告于占海、刘娟、何红生、卜会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对于占海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442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张勇: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改清诉被告张勇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孙涛、杨扬: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孙涛、杨扬、北京煜宏星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内0105民初87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田建英诉被告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王金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祁钰: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赛文娱乐城诉被告祁钰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转普裁定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闫飞、鄂尔多斯宏皓扬商贸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金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内冷梅诉闫飞、鄂尔多斯宏皓扬商贸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金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500号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查封网签登记在冷梅名下的鄂尔多斯金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吉劳庆北路25号金水之都A号楼-11层-11010号、-11011号、-11012号、-11013号;查封网签登记在张荣华名下的鄂尔多斯金水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吉劳庆北路25号金水之都A号楼-4层-401号、-403号、-404号、-405号、-406号、-4014号、-4015、-4016号、-4017号、-4018号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2021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查封财产清单,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财产转移手续。违者,本院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1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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